四川成品油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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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前言  第一条为加强四川省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促进成品油流通体制规范化发展,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以下简称办法)、《原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4号)、《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和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四川省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

2、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第四条四川省经济委员会(简称省经委)负责全省内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负责组织和协调全省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各市(州)成品油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市(州)成品油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第二章成品油经营许可的申请条件四川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前言  第一条为加强四川省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促进成品油流通体制规范化发展,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以下简称办法)、《原油市场管理办法》

3、(商务部令2006年第24号)、《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和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四川省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第四条四川省经济委员会(简称省经委)负责全省内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负责组织和协调全省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各市(州)成品油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市(州)成品油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第二章成品油经营许可的申请条件  第五条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的条件  (一)具有长期、

4、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  (四)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库容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五)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第六条申请从事成品油仓储经营的条件  (一)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库容10000立方米的成品

5、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三)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四)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  第七条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的条件  (一)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二)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

6、油协议;  (三)省会城市和高速公路注册资本原则上不少于500万人民币,地市级城市、省道、国道不少于200人民币万,县城和县乡道不少于100人民币万。  (四)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五)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  (六)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和岸基加油站(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  (七)根据我省实际,三州(甘孜、阿坝、凉山州)以外不再新批只销售柴油的加油点。  (八)加

7、油站的设置与距离要求:  1.国道、省道每百公里不超过6对;  2.高速公路每百公里不超过2对;  3.县道每百公里不超过8对;  4.城区加油站的服务半径不少于0.9公里;  5.农村加油网点设置必须距国道、省道3公里以上且原则上每个乡镇不超过1座;  (九)加油站迁建视为新建,市(州)上报材料与新建上报材料一样。由于道路改建、城市改造、存在安全隐患导致原有加油站停营,并需迁建,需出示有关部门证明,上报省经委,由省经委下达同意迁建批文。迁建原则只能在原加油站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行政区划内就近选址。原有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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