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员管理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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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员管理考核办法  **区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员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落实定好位、收好税、带好队总体思路和服务经济建设、服务社会发展、服务纳税人的“三服务”理念,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全面落实税收管理员的责任,切实解决“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问题,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实现税收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精细化工作目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管理员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税务所和管理检查科负有直接管户责任的人员均为税收管理员,每个税收管理员承担若干户的税源管理责任。    第三条各税源管理单位原则上按区域划分征管责任区管理范围,实行

2、“重点税源专业化、一般税源精细化、零散税源规范化”分类分级管理,对每一征管责任区设定主管人、协管人、监管人,把管户责任分解落实到每个税收管理员。    第四条税收管理员对辖区内纳税人进行巡查巡管时,应根据工作安排制订《税源巡查工作计划》,报所长批准后实施。在巡查巡管中发现存在涉税问题的,应按规定及时作出处理,并填写《税源巡查巡管记录反馈单》及时反馈。    第五条税收管理员应及时对综合治税部门转来的涉税信息进行处理和反馈。    第六条税收管理员应及时采集录入税源管理信息,登记税源管理台帐。采集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规范、完整,电子档案与纸质资料必须一致。    第二章日常管理    第一

3、节企业日常管理    第七条设立及变更登记管理。税收管理员接到设立或变更登记信息后应进行实地调查,并自接到设立或变更登记信息后5日内在征管系统中录入税务登记附录信息和税种登记信息。    设立登记调查:对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填报情况及《发票领购簿》票种核定情况与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是否相符进行调查。    变更登记调查:对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实地调查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对法人代表或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应核实其身份。    第八条减免税认定管理。税收管理员接到纳税人提报的减免税申请材料后,3日内实地调查核实,对企业基本情况、帐务核算情况、免税项

4、目与应税项目是否单独记帐、分别核算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签署意见,转审批部门。    第九条催报催缴。征期最后2日内,税收管理员应对未申报的纳税人进行提醒,提醒纳税人及时履行申报纳税义务。征期结束次日起5日内,对未按法定期限申报或缴纳税款的纳税人,逐户制作《税收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送达文书并销号,督促其办理申报纳税事宜,并对其进行相应处罚。在限改期满次日起3日内,制作送达《催缴税款通知书》或《应纳税款核定通知书》并送达销号;纳税人未改正的,提请转入强制执行;对确属失踪的纳税人,制作《非正常户认定登记表》,2日内传递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条非正常户管理。税收管理员对失踪的纳税

5、人提出非正常户认定申请,填写《非正常户认定登记表》,转税务登记管理岗据以办理非正常户认定手续。在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后,税收管理员每月实地查看不少于2次,三个月后方可停止核查;发现纳税人失踪后又继续经营的,报基层税务机关审批后,制作《税收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在当月内予以处罚后,纳入正常户管理。    税务登记证件失效管理。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三个月以上的,税收管理员应进行实地核实,核实后作出税务登记证件失效认定。    第十一条注销户管理。税收管理员在纳税人注销后,每月实地查看不少于2次,三个月后方可停止核查;发现纳税人继续经营的,报基层税务机关审批后,制作《税收违法行为责令

6、限期改正通知书》,予以处罚后,重新办理税务登记。    第十二条发票管理。税收管理员要对所辖纳税人宣传《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经常性地对所辖纳税人的发票领用、开具、保管、缴销等情况进行核查,督促其如实开具发票。通过巡管巡查,发现纳税人有发票违章行为,情节轻微的按简易程序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或有偷税嫌疑的,填写《税源巡查巡管记录反馈单》,按照规定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第十三条税收管理员每月定期监控纳税人货物流和资金流,对纳税人的发票领购、使用、取得、保管、缴销等情况开展日常性检查,逐月比对、分析,及时发现有无虚开、代开现象。    税收管理员接受《未按规定期限缴销发票提示单》等文书,

7、对未按要求缴销发票的纳税人进行催缴工作,防止纳税人领购发票失控。    税收管理员发现纳税人有违反《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行为需要停止供应发票的,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传递停供发票信息和办理发票停供手续。    第十四条税收管理员负责税控装置的推广和使用,并对纳税人税控装置的运行情况进行巡查,每月巡查不少于2次,发现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及时下达《税务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并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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