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责任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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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的责任浅析  一、关于经济法责任的不同观点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是客观存在的  张守文教授认为违反法定义务,就存在否定性的法律后果,这是法理学的一般逻辑。所以经济法责任一定是客观存在的,但现阶段的学术研究并不深入,没能给出相关的理论依据和成果。对于经济法责任是否独立存在的问题,张守文教授认为学者们的认知存在差异,经济法产生相对较晚,经济法学更是法学领域的新星。要辨明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问题,需要超越传统责任理论,不能片面的将“三大责任理论”套用到经济法当中,而是要强调研究不同法律责任形式的相对独立性。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在于本质是第二性权义关系  徐孟州教授否认

2、了法律责任的不利后果说,认为该学术的提出,理论依据不够充分。同时徐孟州教授也认为,第二性义务说存在缺陷。其只注意到法哲学核心范畴中的义务,却忽视了权利也是核心范畴之一。徐孟州教授从张文显大法官关于法律关系的基本划分方式出发,认为经济法责任关系是由请求权关系、支配权关系、形成权关系等三类基本权利义务关系所构成。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体现了联盟其形态的特殊性  多数学者认为,法律责任依据其违法行为的性质,可以将分为民事、违宪、国家赔偿责、行政和刑事责任。由此可知,在责任形态上,一般不存在经济法责任。有的学者认为,经济法责任是可以归属于现有责任形态中,或者是几种形态的结合。

3、但漆多俊教授认为,在研究经济法责任问题时需要跳出传统理论的束缚,通过创新来丰富现有责任理论形态。  经济法责任通过其他法律责任实现,不存在独立性  史际春教授认为在英美法系国家或地区,并不强调法律部门划分。对经济法责任的学术研究,对于实践没有任何意义。以我国劳动法为例,该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已经被大多数学者所接受,但劳动法亦没有超出现有的责任理论体系,从而创造出“劳动法责任”。经济法有着特殊调整方法,其责任制度强调的是“责权利效相统一”的原则。法律责任仅仅是法律部门的一个内容,并不是其必要组成部分。  从理论上和实证上分析,经济法都不存在独立的责任  首先,邹爱华

4、教授认为从法律规范逻辑结构的角度分析,经济法没有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经济法并没有对违反经济法的法律后果进行规定,关于违反经济法的法律后果的规定存在于其他法律之中;其次,法律责任的分类已经趋于完善,并不需要独立的经济法责任。最后,他认为经济法的独立地位是由其独特的调整对象决定的。现有法律部门是通过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和调整方法来划分的。这种理论,将多个标准交叉放入同一理论中,犯了严重的逻辑错误。  二、经济法没有自己独立的法律责任  从历史逻辑分析,经济法没有独立的责任  就传统部门法而言,例如宪法、民法、行政法和刑法都有与之对应的,违宪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

5、政责任,所以有些学者认为要体现经济法部门的独立性时,必须找出与之相对应的经济法责任,他们已经济法中法律责任的独立源自其所属的部门法的独立性为依据,认定如果没有独立的经济法责任,就是对经济法部门的独立地位挑战。但是笔者认为,现有的部门法,产生于不同历史时期,各个法律部门都是由简单到复杂,由诸法合一再到分门别类发展而来的。相较于传统法律部门,经济法产生时间较晚,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经济法现象在才世界各国大量出现,它诞生于特定的社会历史发展时期,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经济法产生时,其他传统法律制度已经形成并且趋于完善,其是对已有传统法律所无法调整的一些社会关系的调整,这

6、些需要经济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也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在之前的社会经济条件下,是不存在的,这就决定了经济法与传统部门法的诸多差异,但在责任方面就主要表现为与其他法律责任不能够明确的区分,也无法使之独立。  从理论逻辑分析,经济法没有独立的责任  1.法律责任反映的是一种责任关系。应按照责任关系的不同,将法律责任分成个体之间的责任和个体与国家之间的责任。民事责任能够涵盖全部个体之间的责任。而个体与国家之间的责任可以分为个体对国家承担的责任,即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违宪责任,以及国家对个体承担的责任,即国家赔偿责任。按照上述的分类,都已涵盖全部的法律责任所形成的法律关

7、系。由此可知并不存在经济法责任。  2.法律责任分类存在缺陷。通常我们认为,根据违法行为所违反的法律的性质,可以把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违宪责任和国家赔偿责任。于是,有的学者提出这样的观点,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违法行为所违反的是经济法,那么按照上述分类,应当存在经济法责任。笔者认为,该划分存在缺陷。以刑事责任为例,刑事责任并不是因违反刑法而产生。刑法只是一种责任法和制裁法,它是对存在于违反其他法律的规则给以认可或制裁。如“环保法”、“矿产资源法”等等。其中严重的违法行为都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实质上,犯罪行为所违反的并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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