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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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  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三章食品生产经营  第四章食品检验  第五章食品进出口  第六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称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承担下列职责:  (一)分析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  (二)协调解决食品安全中的重大问题;  (三)提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重大政策措施;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2、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整合、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实现食品安全信息和食品检验机构等技术资源的共享。  第四条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部门制定食品行业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指导食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五条  食品安全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

3、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等部门制定、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工作的需要制定。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组织所在地同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等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国务院卫生部门应当将备案情况向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等部门通报。  第七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等部门应当主动收集

4、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必要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等部门在对信息核实后,应当及时调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第八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作出调整外,必要时,还应当依据医疗卫生机构报告的有关疾病信息调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第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食物中毒病人,或者疑似食源性疾病病人、疑似食物中毒病人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疾病信息。  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

5、部门应当汇总、分析有关疾病信息,并及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疾病信息的报告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确定的技术机构承担。  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系统、持续地开展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客观,并定期将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报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下达监测任务的部门。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人员采集样品、收集相关数据,可以进入相关食用

6、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食品流通或者餐饮服务场所;采集样品,应当支付相应费用。  第十一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收集、汇总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并向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通报。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一)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二)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以及评价监督管理措施的效果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三)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的因素的;  (四)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

7、成食品安全隐患的;  (五)需要判断某一食品是否安全的;  (六)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规定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七)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三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结果等相关资料,向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通报。  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依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结果等相关资料,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需要,要求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提供农药、肥料、生产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

8、加剂等的安全性评估结果等相关资料的,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提供。  第十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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