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工资的核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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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病假工资的核算方法  摘要: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479号)等有关规定,任何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企业应该根据职工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医疗期。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时,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也就是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病假假期。那么关于病假工资的支付问题,找聘才网小编为你详细解答。  法律咨询:请问我们公司有员工现在请病假,连续半个月左右,那么病假工资应如何计算并支付给该员工,周六周日是否需要扣除,法定节假日病假工资如何支付,可否举例说明?  根据《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

2、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的规定,病假工资基数应为职工正常情况下实得工资的70%计算。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劳动部门认为,应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九条规定确定病假工资基数。因此,一旦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工资标准(劳动报酬)的,则病假工资基数(包括其他假期工资基数)应为该约定的工资标准;在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情形下,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工资标准,病假工资基数为约定的工资标准;在用人单位与员工无任何约定的情形下,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按该员工劳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员工A在贵司工作不满两年,劳动合同中约定

3、正常工资为XX元每月。该员工XX年10月1日至15日请病假,XX年10月16日至31日正常出勤。该员工XX年10月份工资计算方式如下:  员工的病假工资日工资支付标准应为:XX÷×60%=元;病假日工资扣除数额应为  XX÷×(1-60%)=元;病假天数应为:10月6日至10日,10月13日至15日,共计8天;应支付的病假工资合计  为:×8=元;应扣除的病假工资合计为:×8=元。  A员工的正常出勤天数应为:10月16日至10月17日,10月20日至24日,10月27日至31日,共计12日,10月1日至3日为法定节假日,应正常支付工资,故,A员工10月份正常出勤日工资应为:XX÷×(12+3

4、)=元。  因此,采取给予病假工资计算方法的情形下,A10月份工资应为:(病假工资)+(正常出勤工资)=元。采取扣除病假工资计算方法的情形下,A10月份工资应为:=元。采取给予和扣除方法时,在每月实际出勤天数高于或低于时均会有数额上的差异。需提醒用人单位的是,用人单位应明确计算员工病假工资是采取给予还是扣除的方法,明确后应不再改变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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