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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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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构建职务犯罪侦查强制取证制度探析 近几年,国家对腐败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如何有效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实现对职务犯罪强有力的打击,是当前检察机关应当着重探索的问题,其关键在于如何实现合法、有效的取证。笔者将以此为出发点,就强制取证制度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的运用略陈管见。 一、职务犯罪侦查强制取证权的内涵与域外考量 (一)职务犯罪侦查强制取证权的内涵 职务犯罪强制取证权是指法律赋予职务犯罪侦查机关的,以刑事处罚措施为后盾和保障手段,用以督促证人、犯罪嫌疑人等提供证据的特别侦查权。其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法定性。法定
2、性是强制取证权最为根本的特点,强制取证权是以基本法律的形式赋予职务犯罪侦查机关,即使在判例法国家也普遍以成文法的形式对强制取证权加以规定。 第二,特定性。这包括:适用犯罪的特定性,即只适用于职务犯罪侦查;享有机关的特定性,即只属于职务犯罪侦查机关,在我国即是由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部门所享有;适用对象的特定性,即适用对象主要是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所涉及到的证人和犯罪嫌疑人等;适用手段的特定性,即强制取证权以刑事处罚措施为后盾,所能采取的刑事处罚措施必须是法律规定的特定的刑事处罚措施。 第三,强制性。强制性是强制取证
3、权最为显著的特征,尤其是在取证过程中的强制性,在证据的收集过程中以强制措施为后盾和手段,保障取证的顺利性是强制取证所特有的。 (二)职务犯罪侦查强制取证权的域外考量 第一,美国的职务犯罪侦查强制取证权。在美国,侦查职务犯罪的大陪审团是行使强制取证权的法定机关,行使的方式主要是通过大陪审团传票,有的地方则是将这项权力配置给检察官。大陪审团和检察官依照法律的规定可以强制获取言辞证据以及实物证据,而且为了排除律师等方面的干扰,《联邦诉讼规则》还赋予了大陪审团秘密审讯的权力。为了有效保障强制取证权的顺利实行,法律规定可以
4、对不配合取证的行为以藐视法庭的名义进行民事拘禁和刑事处罚;如果证人做出虚假证据,将面临伪证罪的指控;同时赋予大陪审团和检察官以特别的刑事豁免权。 第二,英国的职务犯罪侦查强制取证权。在英国,强制取证权是专门负责职务犯罪侦查的反严重欺诈局专属的权力。为了打击复杂且严重的欺诈和腐败犯罪,英国《1987年刑事司法法》赋予了反严重欺诈局以强制取证的权力,明确其享有强制讯问和询问的权力,可以强制调取资料等其他证据,同时法律以监禁和罚金的处罚方式来保障强制取证权的实施,如《1987年刑事司法法》第2节第13条规定:任何人没有合
5、理理由而未能按本节规定的要求提供证据的,构成犯罪,判处6个月以下监禁,单处或并处第五标准以下的罚金。 二、我国构建职务犯罪侦查强制取证权的意义及其原则 (一)构建职务犯罪侦查强制取证权的意义 第一,打击职务犯罪案件形势日益严峻。当前的反腐败形势依然严峻,职务犯罪依旧多发高发。检察机关作为打击腐败的职能部门,能否履行好职能,关系到反腐败事业的成败。然而,检察机关要承担起这项职责必须具备足够的措施与手段。赋予检察机关以强制取证权,对于解决当前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较为棘手的取证问题十分必要。 第二,打击职务犯罪手段单
6、一且取证手段匮乏。当前,职务犯罪不断衍生出新特点。一方面,随着现代科技手段的发展以及犯罪分子反侦查能力的不断增强,职务犯罪的表现形式也复杂多样;另一方面,随着社会管理形式复杂性的不断加深,新型职务犯罪不断出现。这给职务犯罪侦查机关带来了越来越多的挑战,以往的办案方式和手段已远远不能适应当前反腐形势的需要。虽然刑诉法赋予检察机关使用技术侦查措施的权力,但仍然面临诸多障碍;传唤时间虽然也最长可以延长到24小时,但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突破口供的难题。这些都意味着检察机关在侦查方式和手段上必须有所突破。 第三,非法证据排除规
7、给传统职务犯罪侦查取证方式带来巨大挑战。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的取证不规范、甚至是违法取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中一个不容忽视的原因就是,相对于职务犯罪的复杂性,职务犯罪侦查机关所拥有的取证手段太有限,远远不能满足职务犯罪侦查取证的需要。因此,借鉴其他国家做法,适当采取特殊侦查行为以弥补常规侦查行为的不足在我国厉行反腐的现状下非常有必要。 (二)构建职务犯罪侦查强制取证权应当遵循的原则 第一,跨越原则。在我国构建法律制度的过程中,较有特色的一点即是践行群众路线,其在刑事法律中的表现就是在案件的侦破过程中充分调动人民群
8、众的积极性,及时发动人民群众提供线索,协助侦查机关获取证据等,但这也使得对于证人作证的强制性难以存在,导致强制取证权一时难以为大众接受。这就要求推进强制取证权时必须有跨越式的心态,在司法文化建设中不仅要宣扬群众路线,也要强调责任意识。 第二,渐进原则。强制取证权作为一种特别侦查权,无论在我国的司法理论研究中,还是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都尚处于起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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