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西方法律与宗教的互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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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西方法律与宗教的互动关系一、两希时期:法律与宗教的二元并存      在《16世纪迄今的宗教法与世俗法的互动关系》一文中,当代美国著名法学家伯尔曼写道:"在最广泛的意义上,我们所有的一切法律无疑都可以说具有宗教的一面。"对于这种法律所具有的宗教的一面,国内有的学者称之为"西方法律的宗教性"。"从历史的角度来考察,法律与宗教长期而紧密的联系似乎可以追溯到西方文明的源头――希伯来文化。一种观点认为,产生于公元前12至公元前5世纪的希伯来法,是由摩西首创"十诫,"后经历代帝王、祭司的修订、扩充而成的。在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中,希伯来法受

2、更为古老的汉谟拉比法典的影响较大,同时也从埃及、亚述、波斯等文明古国的律法中吸取了许多养料。但对其影响最大的,还是希伯来人的宗教思想。故而,希伯来法具有这样一些基本特点:(1)保留着一些氏族习惯规范;(2)与希伯来一神教密不可分,兼有宗教戒律和道德规范的性质。这便造成了法律、宗教和道德三者的杂糅和融合,"摩西十诫"可谓是这种"三合一"的典型;(3)上帝是正义的化身。希伯来法把立法说成是上帝耶和华的意志,先知、国王只是代天立法、治理世人,所以,运用法律惩罚犯罪亦称为"神罚"。      由于种种原因,古希腊虽无相对独立、系统的法律

3、科学,但却不乏西方最早且极为丰富的法律思想。当时的著名哲学家如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和斯多噶学派的创始人等,均对政治、法律等问题有所论述,赋予其后的罗马法学以理性的基础,并因此而影响了两千多年来西方法学的发展。在古代希腊文化中,宗教神话具有超常的影响力,如从人们所熟悉的荷马史诗中,我们不难感受到这一特点。美国著名法学家博登海默在分析这一时期希腊的法哲学时指出:"当时的法被视为是由诸神颁布,通过神意的启示为人类所知"。而罗素的观点是:"在荷马诗歌中所能发现与真正宗教感情有关的,并不是奥林匹克的神祗们,而是连宙斯也要服从的'运命'、'必

4、然'与'定数'这些冥冥的存在。运命对于整个希腊的思想起了极大的影响,而且这也许就是科学之所以能得出对于自然律的信仰的渊源之一。"这样看来,荷马史诗中的希腊法哲学明显地渗透出一种混合的宗教信仰:既承认奥林匹克山众神,尤其是宙斯对人的权威,又相信人和神都受某种运命的支配。      宗教法与世俗法并存的二元论思想,是古希腊法哲学中一个引人注目的现象,伯里克利时代的希腊著名悲剧《安提戈涅》即生动地描写了这两种法发生尖锐冲突的场面:国王克里奥禁止安提戈涅为她的哥哥波利尼克斯举行葬礼,原因是波利尼克斯触犯了国法。但是,安提戈涅勇敢地违抗君

5、命,冒着将被处死的危险,按照希腊的宗教仪式为其兄举行了葬礼。当国王命令她陈述理由时,安提戈涅义正辞严地回答:她的行为虽然违背了国王的法律,但是并未违反不成文法即自然的法则或神的法则。      博登海默认为,在早期希腊,法律与宗教是无甚区别的。著名的特尔非神谕(OracleofDelphi)被当作是传布神意的权威性声音,它往往为法律和立法问题提供咨询。立法和审判方式中渗透着宗教礼节,僧侣在司法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国王是最高裁判官,深信他的职责和权威是宙斯亲自授予的。      对后世极具影响的自然法思想无疑是古希腊人的独特创造

6、和贡献。在古希腊哲学家赫拉克利特(约公元前535-前475年)和亚里士多德(公元前384-前322年)的思想体系中,就已经包含了自然法的理论。如赫拉克利特就将自然法称为"神的法律",认为人类的一切法律都因那唯一的神的存在而存在,神的法律随心所欲地支配一切,满足一切;而亚里士多德在自己的正义论和关于法律分类的理论中也提出了不少关于自然法的观点。但是,系统明确阐述自然法理论的,则是古代希腊的斯多噶学派。斯多噶学派关于自然法是个人的和普遍的本性、顺从自然生活、自然法是法律和正义的基础以及自然法适用于世界上各个角落芸芸众生的基本思想,对

7、后来的西方法学的发展产生了巨大和深远的影响。locatedintheTomb,DongShenJiabang,deferthenextdayfocusedontheassassination.Linping,Zhejiang,1ofwhichliquorwinemasters(WuzhensaidinformationisCarpenter),whogotAfewbayonets,duetomissedfatal,whennightcame      罗素认为,斯多噶学派的主要重点虽在伦理方面,但他们的教导有两个方面在其他领域也

8、产生了结果,一是知识论,二是自然律和天赋人权的学说。十六、十七、十八世纪所出现的那种天赋人权的学说实为斯多噶学说的复活,尽管已有许多重要的修正。斯多噶派还区分了Jusnaturale(自然法)与jusgentium(民族法,一译万民法)。斯多噶派认为,一切人天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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