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网络战及战争法的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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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网络战及战争法的适用问题  一、网络战及其相关概念的厘定  1993年,美国兰德公司的阿尔奎拉和伦费尔特发表了题为《网络战要来了》的论文,第一次正式提出了网络战的概念,认为网络战是为干扰、破坏敌方网络信息系统,并保证己方网络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而采取的一系列网络攻防行动,是21世纪的闪电战。尽管时下人们对于网络战的讨论比较热烈,但对于到底什么是网络战问题的讨论却显得非常混乱。诸如网络战(CyberWarfare)、信息战(InformationWarfare)、网络攻击(CyberAttack)、计算机网络攻击(ComputerNetworkAttack)、电子战(Elect

2、ronicWarfare)等术语经常被学者们所交替使用。  因此,对于上述有关概念的厘定是非常重要的,因为这关乎到本文后续有关讨论的展开与结论的做出。事实上,以上术语词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别。所谓网络攻击,一般是指计算机网络攻击,即有关网络使用者利用一方网络存在的既定漏洞和安全缺陷对其网络系统和资源进行的入侵和破坏等行为。而网络攻击的发生并不一定意味着会发生网络战。网络战是指敌对双方针对战争可利用的信息和网络环境,围绕信息权的争夺,通过计算机网络在保证己方信息和网络系统安全的同时,扰乱、破坏与威胁对方的信息和网络系统。从本质上讲,网络战是信息战的一种特殊形式,是在网络空间上进行的一

3、种作战行动。与传统战争相比,网络战具有突然性、隐蔽性、不对称性和代价低、参与性强等特点。  还有学者从对控制计算机网络信息的角度来界定网络战,认为网络战是指为干扰、破坏敌方网络化信息系统并保证己方网络化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而采取的一系列行动,目的是夺取或保持信息优势或控制信息权。也有学者将网络战纯粹理解为敌我双方对于网络的相互破坏行为,即网络战是为干扰、破坏敌方网络信息系统,并保证己方网络信息系统正常运行而采取的一系列网络攻防行动。其作战样式包括:网络盗窃战、网络舆论战、网络摧毁战。因此,如果我们从狭义上来理解网络战的话,那么,可以看出,上述不同学者对于网络战的界定都有一个共同点

4、,即都把网络战视为各国在战争中对网络的控制与利用的斗争。另外,我们还需要区分网络战、信息战与电子战这三个概念。  信息战是指战场敌对方之间为保持自身对信息的获取权、控制权以及使用权而对对方开展的一系列敌对活动,其内涵和外延要比网络战更广,它可以包括网络战、情报战、电子战、心理战等。电子战一般是指敌对双方争夺电磁频谱使用权和控制权的军事斗争,具体表现为敌对双方互相进行电子侦察、电子干扰、电子欺骗、电子隐身、电子摧毁等方面的斗争。综上所述,信息战其实包括了网络战和电子战。网络战和电子战都是与传统意义上的海战、陆战或空战这几个词处于同一层次上的一个概念,即都是发生于某个特定战场空间环

5、境中的战争。所以,有相当一部分人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即网络战是否是继陆、海、空、天、电之后的第六空间战争?然而,网络战不同于海战、陆战和空战的是,它可以被运用到海战、陆战和空战当中去。因而,当我们谈论网络战时,论及的既不仅仅是有关网络新武器这种新的作战手段问题,也不仅仅是有关如何人道使用诸多网络新武器的作战方法问题,而是一个全新的作战领域网络空间。  二、网络攻击与国际法上武力的使用  可以确定的是,网络战的发生一般应是基于网络攻击而产生的。然而,网络攻击的发生并不必然带来网络战的发生,因为互联网上的普通网络攻击是一种受国内法管辖的普通刑事犯罪行为,实际上,网络中大部分攻击行为

6、属于犯罪或间谍行为。除非这种网络攻击能构成国际法上的武力攻击。遗憾的是,现有国际法对于武力攻击这个词并没有做出明确的界定。笔者以为,网络攻击能否被视为武力攻击,这主要取决于我们对武力一词在现有国际法框架下的恰当解释。对于武力这个词的有关解释,我们不得不提到1945年《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4款的规定,因为这是我们理解国际法上有关武力使用问题的一个关键性条款。而围绕该条款关于武力使用的解释问题,目前在学界出现了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一是主张武力仅指武装力量,二是主张武力不但包括武装力量,也包括胁迫等方式的非武装力量。  目前,学界占主导性的观点和有关国家实践都支持了狭义上武力的概念,

7、因为如果采用广义上武力的标准可能会引发国家行使自卫权的混乱,也不利于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安全,还可能导致一方针对另一方之非武装力量的攻击而使用武装力量来进行自卫还击情况的发生。另外,很明显的是,宪章第2条第4款中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与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的规定是选择性的,而且都共同指向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这实际已经明确表明了该条款对武力或威胁与其他胁迫形式的区分。因此,国际法上的武力一般应该仅指武装力量。武装力量一般是指国家或政治集团基于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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