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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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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安全法赔偿条例 我国现行《食品安全法》第96条分为两款。第1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2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国务院法制办XX年10月29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中对现行《食品安全法》第96条涉及惩罚性赔偿的条款进行了修改。《食品安全法》第96条在送审稿中成为第127条,该条第1款没有变化
2、,第2款被修订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赔偿金额不足1000元的,赔偿1000元。” 从该条的修改看,一是规定了最低额赔偿制度。二是赔偿标准上增加了按照损失基数三倍计算惩罚性赔偿金额的方法。结合《食品安全法》第96条在实践中的情况,笔者针对该条第2款提出如下修改建议: 一是取消销售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明知”要件,以便更有效地保护消费者。食品安全法赔偿条例 我国现行《食品安全法》第96
3、条分为两款。第1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2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国务院法制办XX年10月29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中对现行《食品安全法》第96条涉及惩罚性赔偿的条款进行了修改。《食品安全法》第96条在送审稿中成为第127条,该条第1款没有变化,第2款被修订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
4、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赔偿金额不足1000元的,赔偿1000元。” 从该条的修改看,一是规定了最低额赔偿制度。二是赔偿标准上增加了按照损失基数三倍计算惩罚性赔偿金额的方法。结合《食品安全法》第96条在实践中的情况,笔者针对该条第2款提出如下修改建议: 一是取消销售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明知”要件,以便更有效地保护消费者。 《送审稿》第127条的规定仍然延续了现行《食品安全法》的这一表述,说明立法者认为销售者只有在故意
5、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形下,才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如此规定与《侵权责任法》第47条的适用要求相一致。《侵权责任法》第47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明确了销售者在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主观要件上要有“明知”这一条件。依据现行《食品安全法》,只有在销售者“明知”的情况下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才能适用惩罚性赔偿。但我们要看到,《侵权责任法》第47条对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要求“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严重后果,销售者所要承担的是侵
6、权责任,故对销售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主观恶性程度要求较高,要求“明知”。 基于食品安全领域惩罚性赔偿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食品安全法》第96条的惩罚性赔偿不应以销售者是否故意为适用要件。理由在于:首先,鉴于食品安全现状亟待改善的需要,应当强化生产者与销售者的责任,《送审稿》第4条中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这一法定要求,对生产经营者的主要义务在第四章中专门加以明确,违反相应义务即应承担法律责任,再要求销售者“明知”似有为销售者开脱责任之嫌。取消“明知”也符合国务院法制办修订《食品安全法》民事责任部分的
7、初衷——“在民事责任方面,加大经济惩罚力度。”其次,《送审稿》中明确了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要求,销售者理应勤勉审慎,认真履行对食品进货检查验收与管控的法定义务,以期尽量减少不安全食品流入市场。但实际上,许多销售者往往是出于牟利的目的,以其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法定要求为名,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之实。此种情况下消费者若向销售者主张惩罚性赔偿,首先要承担证明销售者“明知”的证明责任,然“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在立法尚未规定销售者存在哪些违法行为可以推定为“明知”的情况下,消费者往往因不能举证“
8、明知”而得不到惩罚性赔偿。第三,即便销售者在主观并无任何过错的情况下销售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其在向消费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之后,还可以依据《合同法》及《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向其供货者追究违约责任。可见,取消“明知”的要件,实际上并未加重销售者的法定义务,销售者所享有权利与其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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