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外国法查明制度在我国的司法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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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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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外国法查明制度在我国的司法运用  一、外国法查明制度在我国的司法运用现状  《法律适用法》于XX年4月正式生效之后,立法上有了对外国法查明问题的明确规定,XX年的《法律适用法》解释一,也对其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进行了相关规定。(一)外国法查明的方法第一,由当事人自己或其委托的律师对外国法进行查明。第二,专家意见是实践中常用的一种方法,因为专家对案件涉及的领域有一定的研究,对外国法的了解和掌握程度较深入。第三,通过驻外国使领馆方法获得外国法,这种方式具有很高的权威性。第四,通过国际条约规定的方法查明外国法也是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一种有效方法。此外,通过互联网的方法查明外国法在实践中已经

2、得到了一些法官的亲睐。(二)外国法由当事人查明时对其内容的认定如果当事人一方向法院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而另一方当事人对此并没有提出任何的异议,那么法院在审查核实的基础上通常都会认定当事人所提供的外国法的证明效力,从而据此作出判决。如果当事人一方向法院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而另一方当事人却对此提出了异议,或双方对案件中的同一问题的理解产生歧义时,那么法院往往会采取比较严苛的认定标准,对外国法是否已经被查明作出司法认定。(三)外国法无法查明之后的法律适用目前,在我国的司法审判实践中,面对无法查明外国法的内容之后应选择适用何种法律的情形,法院频繁采用的方法就是直接适用法院地国家的法律,也即

3、直接适用我国的相关法律来对该涉外民商事案件进行判处。  二、外国法查明制度在我国的司法运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法院对外国法查明的责任分配认识不清  首先,法院不负外国法查明责任时却主动代替当事人去查明。《法律适用法》中明确规定,在当事人事先选择或事后达成协议选择适用外国法律时,此时法院对该外国法并不负查明责任,其只需在当事人提供外国法时对该外国法的证明效力予以认定。与此同时,《法律适用法》解释(一)也对此进行了相关规定。而法院如果主动代替当事人对该外国法进行查明,则难免会有越俎代庖之嫌。其次,法院应负外国法查明责任时却怠于履行责任。《法律适用法》中明确规定,对涉外民商事案件,如果

4、当事人对适用的外国法没有选择,则应由人民法院等来承担查明外国法的责任。但实践中有些法院怠于履行职责,有时简单地就以无法查明外国法为借口转而直接以我国国内相关法律取而代之。在司法审判实践中,有的法院在当事人没有选择适用外国法律时,仍要求当事人提供,以至于在当事人没有提供的情况下法院就此认定无法查明外国法。  (二)法院在认定外国法无法查明时不够谨慎和勤勉  第一,在外国法应由当事人查明时法院未给予必要的督促。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在选择了适用外国法后,可能会由于各种原因,在法定的期限内没有提供该外国法的相关内容,而在此种情形下法院没有及时地督促当事人去查明外国法的内容,便认定无法

5、查明外国法,从而直接适用我国的相关法律来对该涉外民商事案件进行判处。第二,法院草率认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具有证明效力。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很多法院都会尽量选择适用自己比较熟悉的国内相关法律,避免适用自己不熟悉的外国法,以达到趋利避害的效果。在当事人提供了相关的外国法之后,对其又以各种苛刻的理由予以否定,草率认定当事人提供的法律专家意见书等证明材料不具有证明效力,对其不予采信。第三,法院未尽到合理努力即认定外国法无法查明。我国司法审判实践中,在法院承担查明外国法责任的前提下,有些法院往往在判决书中既不说明法院曾在查明外国法的问题上做出过何种努力,也不说明最终未能查明外国法的具体原因

6、,而只是在判决书中简单的说本院也未能通过其他方法查明,而直接就对外国法作出无法查明的认定。  三、外国法查明制度在我国的司法运用中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立法层面的原因  《法律适用法》第10条关于外国法查明的规定只是对既往司法实践的总结,未能很好地解决司法运用中所存在的种种问题,存在着不完善之处。第一,对外国法的性质未予明确界定。对外国法性质的准确界定是明确查明外国法责任主体的前提。然而,目前我国仅有的立法文件《法律适用法》中从未提及过外国法的性质。由于外国法性质的不明确,外国法到底是法律还是事实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这使得法院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在查明外国法的责任分配上出现了

7、混乱局面,同时这也是引发我国的外国法查明制度在司法运用中出现各种问题的根源之一。第二,对外国法查明责任的分配不尽合理。对于XX年《法律适用法》第10条的内容,其对外国法查明责任的规定看似有所明晰,却没有明确规定在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但因为某些正当理由而无法提供所选择的外国法时,法院是否就可以直接认定无法查明外国法呢?我国在立法上对外国法查明的责任承担规定的不明确,导致我国法院对外国法查明的责任承担认识不清,也间接导致了实践中当事人和法官相互推诿,逃避承担查明外国法的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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