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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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徐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徐政发〔2011〕14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严格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徐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ofwork,relationships,needandp

2、ossibility,putqualityfirst."Improvestructure",referspartycarefully".IsamustadheretotheindividualabsorptionTheprincipleofthedevelopmentofamatureone,andstrictlyperformintheadmissionprocedure,topreventthePartymember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根据《江苏省财

3、政厅关于公布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2009年)的通知》(苏财综〔2009〕9号)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范围内依法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项目均应缴纳配套费。   经市规划局批准的临时建筑不缴纳配套费。   第三条 配套费由徐州市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负责统一征收,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受市建设局委托负责征收本辖区配套费。   市财政、房管、国土、规划、审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工作。   第四条 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征收,建筑

4、面积的计算依据是建设部《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   第五条 配套费应当在申领建设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缴纳,其征收标准为105元/平方米。  未按规定办理配套费缴纳手续的建设项目,市建设局不予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   第六条 建筑层高大于4.5米(含4.5米)、小于6米的办公和普通商业建筑,配套费按照标准的150%征收;建筑层高大于6米(含6米)的,配套费按照标准的200%征收;以上建筑的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公共部分除外。   第七条 征收配套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徐

5、州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直接缴入财政专户。   ofwork,relationships,needandpossibility,putqualityfirst."Improvestructure",referspartycarefully".IsamustadheretotheindividualabsorptionTheprincipleofthedevelopmentofamatureone,andstrictlyperformintheadmissionprocedure,topreventthePartymember第

6、八条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项目可以减缴或免缴配套费:  (一)大中专院校、中学(含职业中学)、小学、幼儿园(均不含民办及企事业自办单位)的教学楼、图书馆等教学设施减免1/2,食堂、浴室、学生宿舍(不含教师住房)等生活及附属设施减免1/3,生产、经营性项目一律不免。   (二)卫生系统各医院(不含民办及企事业自办单位)的门诊楼、病房楼配套费减免1/2,非医疗卫生用途的生产、经营性项目一律不免。  (三)部队用于军事目的工程建设项目及部队机关的办公用房配套费免缴,生活及附属设施减免1/2,生产、经营性项目一律不免。  (四)经市人民

7、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防空工程(含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地下空间开发项目)配套费免缴。  (五)市财政全额拨款建设的办公用房配套费免缴,生活及附属设施减免1/2,生产、经营性项目一律不免。  (六)列入市政府市城建重点工程目录的市财政投资项目及市政府确认的非盈利性社会公益项目免缴配套费。  (七)持有市政府“绿卡”的工业技改项目的生产车间免缴配套费,其他部分不免。  (八)经市政府批准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公租房、廉租房及市财政投资的棚户区改造安置房配套费免缴,配套建设的经营性项目一律不免。  (九)国家、省政府另有减免配套费规定的,从

8、其规定。   ofwork,relationships,needandpossibility,putqualityfirst."Improvestructure",referspartycarefully".Isamustadhe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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