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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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宁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2007年7月2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市建设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档案的收集、移交、保护、利用等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档、模型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第四条城市建设

2、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根据集中、统一管理原则,实行科学、规范管理,保证城市建设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建设档案工作的领导,将城市建设档案事业纳入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城市建设档案管理经费由财政部门纳入同级预算管理。第六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市城市建设档案馆负责市区内城市建设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市辖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县城市建设档案馆(室)负责本辖区城市建设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业

3、务上接受县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的指导。第二章城市建设档案范围第三章第七条城市建设档案包括城市建设工程档案,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城市基础资料档案及国家建设、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城市建设档案。第八条城市建设工程档案的范围为:(一)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档案;(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三)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四)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五)城市园林、风景名胜建设工程档案;(六)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档案;(七)城市环保、防洪、防灾、抗震和人防工程档案;(八)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城市的地下管线

4、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等军事工程档案;第九条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包括城市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人防、房地产(不包括房地产产权产籍资料)等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和单位在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工作中形成的档案。第十条城市建设基础资料档案的范围为:(一)城市建设历史、经济、自然资源等资料;(二)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文件;(三)有关城市规划、建设的科学研究成果等资料。第三章城市建设档案收集和移交locatedintheTomb,DongShenJiabang,deferthe

5、nextdayfocusedontheassassination.Linping,Zhejiang,1ofwhichliquorwinemasters(WuzhensaidinformationisCarpenter),whogotAfewbayonets,duetomissedfatal,whennightcame第十一条城市建设工程档案由建设单位负责收集、移交。建设单位应当从建设工程立项,对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提出编制、报送建设工程档案的要求。第十二条城市建设档案归档材料必须使用原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

6、范》(GB-T50328-2001)收集、整理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工程文件的内容及其深度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二)工程文件的内容真实、准确,与工程实际相符合;(三)工程文件采用耐久性强的书写材料;(四)工程文件字迹清楚,图样清晰,图表整洁,签字盖章手续完备;(五)工程文件中文字材料幅面尺寸规格为A4幅面,图纸采用国家标准图;(六)建设工程竣工图加盖竣工图章。电子文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电子文档整理规范的要求整理。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市建设

7、档案馆移交建设工程档案。在市区内形成的建设工程档案,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在市辖县内形成的建设工程档案,向县城市建设档案馆(室)移交,列入市级以上重点建设工程的项目,应当同时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第十四条停建、缓建的建设工程,其档案暂由建设单位集中保管。建设单位被撤销的,建设工程的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第十五条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进行改建、扩建或者对重要部位进行维修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涉及结构和平面布局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工程档案。第十六条工程建设过程

8、中产生的声像档案、电子档案,建设单位应当移交城市建设档案馆。重点工程、重要和大型工程建筑,在报送文字档案的同时,应当提供包括基础原貌、在建、竣工后的声像档案。第十七条列入城市建设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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