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农机具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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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农机具买卖合同天津市农机具买卖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公开、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农机具买卖事宜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所购农机具基本情况单位:元/农机具名称产地品牌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总价备注合计(大写)第二条质量标准:每件农机具应符合《产品质量法》,达到《使用说明书》中明示的执行标准,或不低于样品同等质量。第三条交货:交货方式为(□出卖人送货□买受人取货)交货时间:交货地点:第四条验收:对于农机具产品的规格

2、型号、数量、材质等与约定不符或有其他质量问题的,买受人异议期为出卖人交货后日内,异议经核实,出卖人应无条件补足或换货。第五条付款方式及时间:双方约定以第种方式支付价款。(一)签定合同时,买受人支付(定金/预付款)元(定金不得超过总价款20%),货到验收后一次性支付余款;(二)。第六条违约责任:(一)出卖人违约责任:1、农机具产品经专业机构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合同约定质量标准的,出卖人应无条件换、退货,或赔偿买受人由此受到的损失。2、出卖人迟延交货的,每日应向买受人支付迟延部分价款%的违约金;迟延交货日的

3、,除支付违约金外,买受人还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已收取定金、预付款或价款应全部返还,但买受人在不收取违约金的情况下,有权要求出卖人双倍返还定金。(二)买受人违约责任:1、买受人迟延提货的,每日应向出卖人支付迟延部分价款%的违约金;2、买受人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的,应赔偿由此给出卖人造成的损失,已支付定金的无权要求返还。第七条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申请消费者协会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方式解决: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八条其他约定事项:第九条对本合同的变更或补

4、充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出卖人应承担的责任的,仍以本合同为准。第十条本合同未定事项,按照《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执行,或双方可协商签定补充协议。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买受人(章):出卖人(章):住所:住所:联系方式: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签订时间: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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