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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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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除工程合同有什么后果? 所谓建设工程合同的解除,是指建设工程合同依法成立后,开始履行之前或者未全部履行完毕之前,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条件和程序,请求解除双方的承包合同法律关系。其法律特征有: 1、建设工程合同须为合法有效合同; 2、解除发生在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开始履行或履行完毕之前,如果已经履行完毕,不发生解除合同的问题; 3、建设工程合同的解除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条件和程序; 4、要有解除合同的行为。 (一)《合同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
2、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合同法》第9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按照本法第93条第2款、第94条的规
3、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1、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2、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3、己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4、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1、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2、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3、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发包人有上列情形且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
4、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发包人仍未履行的,承包人可解除合同。 (一)《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末履行的,终止履行;己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二)《合同法》第98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三)司法解释第10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
5、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四)司法解释第11条的规定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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