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上石油天然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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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陆上石油天然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目的】第一条为加强陆上石油天然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陆上石油天然气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适用范围】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陆上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储运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责任界定】第三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陆上石油天然气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陆上石油天然气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中,中央所

2、属陆上石油天然气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由省(区、市)、市(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第四条陆上石油天然气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相关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总体要求】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深入推行健康、安全、环境(HSE)21管理体系,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强化风险管理,持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编制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三条;《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规定;石油行业推行的HSE体系的惯例以及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

3、的要求。第二章安全保障第一节通用安全管理【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许可】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安全生产规划】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编制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单位总体发展规划,实现安全生产与企业发展的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依据:《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1号)第十二条。【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逐级建立健全

4、安全生产责任制,并覆盖到所有部门和岗位。应当将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情况作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四条。21【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配备相应数量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比例不得低于从业人员总数的5‰,其中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应当达到80%以上。200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应至少配备1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鼓励安全管理人员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1号)第七条。【安全培训和教育】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

5、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资格培训,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总局令第3号)第四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总局令第20号)第六条。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了解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操作规程,具备安全操作技能。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

6、定》(总局令第3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总局令第30号)。【安全投入】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并做到专款专用。21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的评估、监控及隐患整改,安全生产检查、安全现状评价、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标准化建设,安全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和应急物资配备,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安全生产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等。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

7、〕23号)第10项;《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三同时管理】第十三条陆上石油天然气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进行安全预评价。初步设计阶段,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编制安全专篇。安全专篇应报相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验收评价报告。安全设施经相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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