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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芜湖市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芜湖市政府令第14号2005年6月16日发布)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市低保)制度,切实保障市区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第271号令)和《安徽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省政府第144号令)以及省政府《实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皖政〔2002〕72号),结合我市市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市区城市居民是指持有本市市区常住居民户口的居民(不含外地来本市就学的大中专学生)。 第三
2、条 城市低保制度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 第四条 实施城市低保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 (二) 分类保障的原则; (三) 属地管理和动态管理的原则; (四)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城市低保的管理工作。 区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下同)是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低保的管理机关。 芜湖市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芜湖市政府令第14号2005年6月16日发布)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
3、活保障(以下简称城市低保)制度,切实保障市区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第271号令)和《安徽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省政府第144号令)以及省政府《实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皖政〔2002〕72号),结合我市市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市区城市居民是指持有本市市区常住居民户口的居民(不含外地来本市就学的大中专学生)。 第三条 城市低保制度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 第四条 实施城市低保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4、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 (二) 分类保障的原则; (三) 属地管理和动态管理的原则; (四)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城市低保的管理工作。 区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下同)是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低保的管理机关。 区民政部门负责城市低保的管理审批工作。街道办事处负责居民申请城市低保待遇的条件审定、家庭收入的调查核实、提出审查意见、汇总上报等具体管理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下同)受管理机关委托,负责本辖区内居民申请城市低保待遇的受理、入户调查、民主评议、汇总上报等日常管
5、理、服务工作。 财政、审计、监察、劳动保障、人事、统计、物价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区城市低保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分担,市财政分担部分实行对区财政定额补助,补助基数每年一定。市、区民政部门每年底依据本年度市区城市低保资金实际支出数提出下一年度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市、区政府分别列入财政预算,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年度低保资金有结余的,应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不得用于其他支出或平衡财政预算。 城市低保工作的机构、人员和办公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予以安排。 第七条 市区城市低保标准由市民政部门会同市财政
6、、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八条 市区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所有人员)人均收入低于市区城市低保标准的,均有权获得本细则规定的城市低保待遇。 户口迁出本市的在校大中专学生(不含研究生)的城市低保待遇仍在本市办理。 第九条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下列人员应按有关规定享受分类保障待遇: (一)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的; (二)单独生活且子女确无赡养能力的65岁以上老人; (三)癌症、尿毒症、白血病患者; (
7、四)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穿衣、吃饭、如厕均需照顾)的; (五)全日制在校大中专学生和实行计划生育单亲家庭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六)毕业后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 第十条 城市居民家庭或成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已经享受的,应当取消其城市低保待遇: (一)申请城市低保待遇时前2年内有超过城市低保标准20倍以上非必需支出(包括装修或翻盖住房、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借读或高中阶段择校就读、安排子女出国留学、购买股票等投资行为及其他支出)的; (二) 申请城市低保待遇时前1年内购买或正在使用摩托车、电动助力车、移动电话等非生
8、活必需消费品以及饲养高级观赏宠物或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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