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管理办法(制度范本、doc格式)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管理办法(制度范本、doc格式)

ID:19002759

大小:29.00 KB

页数:5页

时间:2018-09-20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管理办法(制度范本、doc格式)_第1页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管理办法(制度范本、doc格式)_第2页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管理办法(制度范本、doc格式)_第3页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管理办法(制度范本、doc格式)_第4页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管理办法(制度范本、doc格式)_第5页
资源描述: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管理办法(制度范本、doc格式)》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善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管理,保障核定煤矿生产能力的规范化、科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对从事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能力核定单位)实行资质管理。   生产能力核定单位必须依照本办法,申请取得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证书(以下统称核定资质证书)。   未取得核定资质证书的,不得从事煤矿生产能力核定。   第三条 国务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单位资质管理的指导,直接负责在国家工商管理机关办理企业法人登记和在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单位生产能

2、力核定资质的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以外的企事业单位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的管理。   第四条 申请核定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独立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注册资金或经费来源(开办资金)在500万元以上;   (四)具有采矿(露天)、矿建、机电、通风、地质、测量、运输、选矿等专业技术人员,每个专业最低不少于2人;   (五)前款规定的各专业中,每个专业具有高级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最低不少于1人;   (六)所有专业技术人员具有从事本专

3、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的经历;   (七)与生产能力核定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2/3;   (八)符合国家对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单位总量控制的要求。   第五条 申请核定资质证书,应当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权限,向国务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以下统称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管理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申请文件;   (二)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申请表;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职务任命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和履历表;   (

4、五)全部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职称证书、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六)全部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履历表;   (七)全部专业技术人员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复印件;   (八)生产能力核定工作质量保证制度;   (九)其他。   第六条 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管理机关收到资质申请后,应当于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予以受理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经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颁发核定资质证书;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不予颁发核定资质证书,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同一企业或事

5、业法人单位只准许按照管理权限向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管理机关申请取得一个核定资质证书。   一名专业技术人员只准许在一个生产能力核定单位从事生产能力核定工作。   第八条 核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2年。   核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于期满前30日向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第九条 生产能力核定单位设立条件变更的,应当向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核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十条 生产能力核定单位不再从事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应当向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核定资质证书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 核定资质证书不

6、得伪造、买卖、出租、转借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   第十二条 核定资质证书由国务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三条 生产能力核定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独立从事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并对核定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生产能力核定单位接受委托,承担本单位之外的煤矿生产能力核定项目,应当向委托方出示核定资质证书,签订委托合同。   生产能力核定单位不得将承接的煤矿生产能力核定项目转手外委。   第十五条 生产能力核定单位从事委托的项目,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 生产

7、能力核定单位应当诚实守信,不得泄露委托方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十七条 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管理机关不得强制煤矿接受指定的生产能力核定单位,不得非法干预生产能力核定单位的正常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向生产能力核定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生产能力核定单位的违法行为,有权向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管理机关举报,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管理机关应及时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九条 生产能力核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管理机关应当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直至吊销核定资质证书:   (一)弄虚作假骗取核定

8、资质证书的;   (二)买卖、出租、转借或转让核定资质证书的;   (三)转手外委生产能力核定项目的;   (四)核定结果严重不符合实际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