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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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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韶关市浈江区城市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运营评估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第一条为规范我区城市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运营管理,评估城市居家养老服务成效,推动城市居家养老服务深入开展,根据《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韶浈府办〔2016〕30号)、《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韶关市浈江区开展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韶浈府办〔2016〕3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街(镇)城市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第三条开展城市居家养老服务评估,应
2、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客观量化的原则,参照科学的评估标准,确认城市居家养老服务运营机构的服务水平等次。第四条区民政局是街(镇)城市居家养老服务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开展全区城市居家养老服务的评估工作。由区民政局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或组织由养老服务行业资深社工、专业学者、从业人员、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组成评估小组,具体实施街(镇)城市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运营机构评估工作。9城市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所在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对本辖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协调及监管工作,积极配合市、区民政部门和评估机构(评估小组)开展评估工作。第二章 评估标准和方法第
3、五条 对城市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运营机构的评估主要包括服务数量、场地硬件、制度建设、服务质量、服务成效等五个方面。第六条城市居家养老服务示范中心评估标准:(一)服务数量。服务对象人数、服务提供数量应有记录,完成年度服务计划指标。服务范围实现区域覆盖,服务对象保持逐年上升趋势。(二)场地硬件。设置日托、配餐、阅览、娱乐、健身等功能设施,达到便利、卫生、安全、无障碍的要求。(三)制度建设。制定服务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制度、风险防范和安全管理制度、固定资产维护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和经费使用台账;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人员配备达到合同
4、要求;制(修)订有关制度时应广泛收集服务对象意见。(四)服务质量。做好服务资料及档案管理工作,包括服务实施过程、服务投诉处理、管理(会议、督导、培训)的记录,经费使用台账、服务对象和服务人员档案等。追求优质服务,尊重服务对象知情权、隐私权、申诉权等基本权利;能运用专业方法有计划的评估和满足服务对象的需要。(五)服务成效。持续改善服务,满足服务对象的合理需求,提高其社区及居家生活质量;对设立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提供服务示范、人员培训、服务功能拓展指引;创新服务功能,为民政部门、街(镇)、社区提供符合实际的居家养老服务计划和方案。第八条评估小组通过现场
5、观察、文件审阅、访谈、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等多种方法开展城市居家养老服务评估工作。9现场观察是指对城市居家养老服务运营机构开展现场观察并进行信息收集,包括但不限于场地硬件、制度建设、服务人员情况等。文件审阅是指通过材料收集和查看等方式,审阅城市居家养老服务运营机构的各类文件档案,包括但不限于服务对象档案、各类服务开展记录、台账等。访谈是指通过与城市居家养老服务运营机构的管理人员、服务人员、服务对象、服务对象家属及其相关人员进行交流谈话,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内容介绍、特殊个案处理经验、服务存在的问题及困难、解决应对的方法等。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是指对服务内容
6、、收费标准、服务频率、服务态度等满意度进行调查分析、量化评估。 第三章评估流程第九条 城市居家养老服务运营机构每年出具年度自我评估报告(一式3份,附件1),分别于每个年度结束后5日内报所在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于在收到城市居家养老服务运营机构上报年中、年度自我评估报告之日起5日内完成审核,报区民政局。第十条 区民政局应于收到经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的年度自我评估报告之日起2日内委托评估小组对辖区内城市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运营机构进行统一评估。第十一条 评估小组在接到区民政局委托评估之日起10日内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进行现场
7、评估,作出初步评估结论并报区民政局。第十二条 区民政局根据评估小组评估情况,初步确认评估结果并在区政府公众信息网公示5日。第十三条 城市居家养老服务运营机构及所在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等单位和个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者,可在评估结果公示期间向区民政局提出书面复评申请。区民政局收到申请5日内到现场进行复评。第十四条 9区民政局于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5日内向初评不合格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发出《整改通知书》。居家养老服务运营机构收到《整改通知书》15日内进行整改,并提交整改情况报告。区民政局在收到整改报告5日内进行复评并确定年度评估等级,并在3日内在区政府公众
8、信息网公布。区民政局应将评估结果送至有关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和城市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运营机构,并报送市民政局。第四章 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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