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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24
《对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的审核》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对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的审核1事项类型其他行政权力2基本编码3实施编码4事项名称主项名称国有(集体)土地使用审核对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的审核子项名称5实施主体田林县国土局6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7承办机构田林县那比乡人民政府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综合行政执法队)8联办机构无。9办理地点田林县那比乡人民政府10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7:3011咨询及监督电话咨询电话0776—7360001监督电话0776—736000112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
2、理办法》(2003年10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3号令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三)县级以上
3、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补正。13实施对象个人14行使层级此事项属于自治区、设区市、县三级分级管理。15权限划分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
4、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补正。16行使内容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17通办范围无。18办结时限法定办结时限承诺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19实施条件辖区内的居民20申请材料申请材料目录、申请书(空白)21特殊环节(含中介服务)环节名称无。办结时限无。22审查方式及标准
5、1、同审查标准。 2、审查经办人员制作的所有文书材料。 本岗位责任人:土地利用科(耕保征地科)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同意审查意见的,在《建设使用集体土地审批表》上填写审核意见,报主管局长审定。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应与经办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填写审核意见,报主管局长审定。 时限:5个工作日如属于依职权类的其他行政权力,此栏可删除)23办理流程详见附件1-1。24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25收费标准及其依据是否收费不收费。收费标准无。收费依据无。26结果名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27结果样本农村土地承包经
6、营权证28办件类型承诺件29办理形式窗口办理30预约办理不可预约31网上支付不可网上支付32物流快递自取33运行系统自治区政务服务通用软件系统。34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若干问题1、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承包地如何处理?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根据国发〔2014〕25号文件精神,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
7、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对全家迁入设区市以上转为城市户口,承包地已经交回或收回的,本次不予确权登记。没有交回或收回的,尊重其本人意愿,愿意交回的不予确权登记,不愿意交回的应予确权登记。2、集体供养"五保户"的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规定,集体供养"五保户"的承包地应尊重"五保户"的意愿,确定是否进行确权登记颁证。集体不能强行收回"五保户"的承包地作为集体机动地。3、家庭承包方的代表如何确定?答:家庭承包方的代表人是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或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记载的代表人。前两项规定的代表
8、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因为其他原因无法到场确认的,由农户家庭成员共同推选。35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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