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船管理規則 - 交通部乘船安全資訊網.doc

小船管理規則 - 交通部乘船安全資訊網.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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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船管理規則(民國93年04月19日修正)   第 一 章 總則第   1   條本規則依船舶法第七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訂定之。第   2   條本規則所稱小船,為總噸位未滿五十噸之非動力船舶,或總噸位未滿二十噸之動力船舶。非動力船舶裝有可移動之推進機械者,視同動力船舶。第   3   條本規則所稱主管機關,依船舶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為小船所在地之航政主管機關,未設置航政機關之地區,為當地地方政府。第   4   條小船航行區域,限於沿海港口,沿海特定水域、離島之島嶼間、港內、河川及湖泊,並由主管機關視小船性能核定之。小船被拖曳航行,超過前

2、項航行區域以外者,除緊急救難外,須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第   5   條小船應具備左列文件,並於航行時隨船攜帶:一小船執照。二搭載乘客超過核定乘客定額者,臨時許可證。三動力小船駕駛人之有效駕駛證。第   6   條小船應在船艏左右兩舷及船艉標明船名,並於駕駛室或其他適當處標明執照字號,船艉船名下標明註冊地名。18前項標誌,除號數得用阿拉伯數字外,均應用中文,以適當大小之正楷及顯明顏色標明。第   7   條小船因加裝動力設備用以航行,或因噸位增加不合船舶法第一條第三款關於小船之規定時,應即依船舶檢查規則、船舶丈量規則規定,申請航政主管機關施

3、行檢查丈量。第   8   條小船之檢查、丈量,除由主管機關辦理外,並得委託經交通部認可之驗船機構辦理。量產製造之小船,經交通部委託之驗船機構辦理小船製造工廠認可、型式認可及產品認可,小船主管機關得不須重複施行特別檢查,逕依該驗船機構製發之出廠檢驗合格證明註冊、發給執照。第   9   條小船施行檢查或丈量時,小船所有人應指派船舶工程人員在場隨時接受檢查員之諮詢,並於必要時協同工作。第  10   條具有特殊設計、型式、結構或裝備小船,未能適用本規則規定者,由主管機關依其實際情況報請交通部專案核定之。第  10- 1條專供競賽或運動使用之

4、下列非動力小船,得免除檢查、丈量:一長度未滿十八公尺之龍舟、獨木舟。二長度未滿五公尺之帆船。第  11   條小船未經主管機關檢查、丈量、註冊、發給執照,不得航行。第  12   條小船抵押權之設定登記,依動產擔保交易法之規定。第  13   條18專供或兼供搭載乘客之小船,其行駛航線或區域,艘數之限制、票價、租金,由主管機關核定後施行。第  14   條未具船型之浮具,由地方政府視實際情況管理之,準用本規則規定。   第 二 章 經營第  15   條申請經營小船業者,應檢附左列文件向小船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籌設:一、申請書(格式如附

5、件一)。二、營運計畫。三、擬經營新建造之小船規範(規格)及船圖,或現成船之小船執照影本。四、擬泊靠碼頭之管理機關(構)同意文件。五、擬航行水域之管理機關(構)同意文件。申請經營小船業者應自核准籌設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辦妥登記,並備置自有船舶,向小船主管機關申請營業許可,始得營業。政府機關申辦經營者,得免辦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必要時,得依實務需要,限制其營業許可期間。第  15- 1條經營小船業者應於取得營業許可後六個月內開航。但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核准延展,其期間不得逾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18經營國內固定航線小

6、船業者非有正當理由,不得停航。停航前,應先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其有不可歸責於小船經營業者之事由者,應於停航原因消滅後一個月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第  15- 2條經營小船業者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全部或部分航線之營業許可:一、取得營業許可後,所營航線船舶逾六個月未開航者。二、開航後所營航線未經報准,停航逾三個月者。三、一年內未經報准,停航次數累計達五次以上者。小船業者之營業許可全部或一部經廢止確定者,由主管機關通知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廢止其全部或部分之登記。第  16   條風景特定區內經營小船業者,另依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之規定

7、辦理。第  17   條為維護水域秩序及合理經營,主管機關得責令同一地區之小船經營業者合作經營。   第 三 章 管理第  18   條經營小船業者,應將票價、租金及乘客應行遵守事項,在渡口或停船碼頭明顯處所揭示之。第  19   條經營小船業者,不得有左列行為:一在禁止航行之水域內航行。二未經水域主管機關核准而逕行下水或航行者。18三在航道、船席、碼頭附近、船渠口、船渠內採捕水產動、植物,養殖水產物。四在指定停泊以外之處所停泊。五將果皮雜物或其他廢棄物品拋棄水中。六擅自停靠艦艇或輪船外擋。七未依規定收費。八在營業時間外營業。九在夜間無燈

8、航行。一○留乘客在船上住宿。一一強制攬載。一二超逾核定之航行區域。一三攜帶或藏匿違禁危險物品上船。一四對軍事設施攝影描繪。一五聽任駕駛人酗酒。一六違反主管機關所訂定之注意事項。一七其他妨害小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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