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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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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掌柜特约商户服务协议书(两方)2014-03-01金掌柜特约商户服务协议书合同编号:第3页共3页金掌柜特约商户服务协议书(两方)2014-03-01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广州市天河区签订。甲方:广东汇卡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乙方:鉴于:(1)甲乙双方已就受理银行卡业务合作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充分、友好地协商;(2)乙方自愿使用“金掌柜·电子交易管家”,并愿意遵守甲方的相关规定;为了促进银行卡业务发展,为广大持卡人提供高效、快捷方便的优质服务,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合同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就乙方自愿成为
2、甲方特约商户,通过与甲方系统连接的金掌柜·电子交易管家实现受理银行卡达成协议如下:一、说明1.1本协议中的银行卡结算服务是指乙方的顾客通过“金掌柜·电子交易管家”支付产品或服务费用的交易。1.2本协议中的服务费是指乙方通过“金掌柜·电子交易管家”实现受理银行卡业务所偿付的相关费用。1.3本协议中的银行卡特指银联卡,包括借记卡、准贷记卡、贷记卡。二、服务细则2.1银行卡结算服务甲方为乙方提供银行卡收银结算服务,乙方同意,如客户在乙方进行银行卡消费时,乙方委托甲方代其向客户收取以银行卡进行结算的全部交易款项,甲方在扣除相应服务费后再划付到乙方的结算账户。2.
3、1.1资格审查乙方如果选择开通银行卡收单业务,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联的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交相关资质文件和相关资料,经甲方、中国银联审批后,方可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如经审查,甲方或中国银联任何一方认为乙方不具备或部分不具备银行卡收单资格,则甲方不能为乙方开通全部或部分收单功能。乙方应对本方所提交的资质文件和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并保证所提交的文件资料齐全。2.1.2服务费乙方开展银行卡收银结算业务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联的有关规定支付相关交易的服务费。服务费标准按照中国银联的行业类别标准执行。单笔服务费不足¥0.30元的按
4、¥0.30元计算。服务费在资金清算时自动扣除。2.1.3资金清算乙方委托并同意接受甲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联的相关规定提供银行卡交易支付结算和差错处理等服务。正常资金清算日期以《金掌柜特约商户服务协议签约表》(见附件)为准,甲方将乙方上一周期(即T日)的交易款项在扣除服务费后划付到商户签约表列明的乙方结算账户中。乙方的结算(收款)账户如有变更应书面通知甲方,并在提交甲方的24小时之后生效。如因乙方提供的账户资料错误所导致的清算资金不能及时入账或入账错误,责任由乙方承担。双方同意交易数据以银联系统数据为准。若乙方入账资金或其委托甲方代收的入账资金与银联
5、清算报表核对有误,甲方有权以银联清算报表为准对乙方入账资金或其委托甲方代收的入账资金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2.1.4交易单据银行卡收单的交易单据必须满足下列全部要求,本协议方才视之为“有效交易单据”:2.1.4.1乙方在金掌柜·电子交易管家接受银行卡收银结算(收单)所采用的所有交易单据必须由甲方提供,单据共三联,持卡人、甲方、乙方各持一联,持卡人存根应在交易成功后当场交给持卡人;银行联存根由乙方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上交甲方,商户联存根及交易相关的原始凭证等资料乙方均需由交易日起计,保留至少24个月,如因乙方对交易单据保管不当或遗失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6、自本协议解除之日起24个月以内,甲方对协议终止前的交易仍有查询及追索权,并有权收回协议终止前一年内的交易签购单据及凭证。2.1.4.2对持卡人在交易日起24个月内的否认交易或资金被盗等情况,如乙方不能提供交易单据和原始交易凭证,或乙方虽已经提供交易单据和原始交易凭证,但相关单据存在瑕疵(单据违反本协议约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联相关规定,或未能在甲方要求期限内上交)与交易相关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2.1.4.3银行卡交易单据应有持卡人的亲笔签名,且必须与该银行卡背面预留签名相符。乙方应核实持卡人交易单据签名与银行卡背面预留签名相符。乙方违反此约定而发
7、生的法律责任及后果由乙方承担。2.1.4.4交易单据上的任何内容不得涂改。乙方违反此约定而发生的法律责任及后果由乙方承担。2.1.4.5乙方应配合甲方进行持卡人差错账交易查询,甲方根据收单银行或银联的要求向乙方紧急提取交易单据时,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电话或书面查询要求及时答复并提交交易单据及相关凭证,如因乙方不能及时、正确地提供交易单据,甲方有权冻结乙方的交易资金清算,由此引起的责任或损失由乙方承担。2.1.4.6对于乙方提交的不符合“有效交易单据”条件的任何交易单据,均可视为无效的交易单据,甲方有权暂延支付剩余交易款项,并有权追讨已支付的款项,若甲方不接受
8、乙方的签购单据的,甲方应说明理由。2.1.5乙方不得将签购单、结算单等用于本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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