惇安法律事务所奖助学金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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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惇令字第7號辦法惇安法律事務所獎助學金辦法一、主旨:為獎勵國內大專院校法律系及法律研究所成績優良及鼓勵清寒學生,特設立「惇安法律事務所獎助學金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二、金額:每名每年新臺幣四萬元整。三、名額:每年以成績優良獎學金二名,助學金三名為原則。惟前述二類獎學金之名額本所有權隨時視狀況,予以調整並將在本所網站上公告調整內容。四、申請資格:1.成績優良獎學金:(一)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國內大專院校法律系四年級及法律研究所在學之學生。(二)法律系學生前一學年大學學業成績平均八十分以上,無任何學科不

2、及格,操行成績八十分以上,且學業成績為全班前十名者;或前一學年大學學業成績平均八十五分以上,無任何學科不及格,操行成績八十分以上者。(三)法律研究所學生前一學年學業成績平均八十五分以上,但研究所一年級新生其大學一般修業年限最後一學年之學業成績應符合前項之規定。(四)若當年度已領公費或其他獎助學金,其總額未超過四萬元者。2.助學金(一)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國內大專院校法律系及法律研究所在學家境清寒之學生。(二)若當年度已領公費或其他獎助學金,其總額未超過四萬元者。五、申請時間:於每年十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間向

3、本所提出申請(寄至台北市敦化南路1段111號10樓惇安法律事務所收),或由本所函請各校法律系或法律研究所於前述期間以書面推薦或彙集送達本所。六、申請文件:(一)申請表格及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與同意書(附件一);(二)自傳及期許(一千字以內);(三)前一學年成績單正本(研究所一年級新生則為大學一般修業年限最後一學年);及(四)申請助學金者,另應檢附身障證明、低收入戶證明或免交所得稅證明(申報所得稅證明)或突遭變故證明。3一、審核程序:(一)第一階段書面審查:由本所組成審查委員會,就申請人之資格條件為綜合審查,

4、並核定面談名單。凡申請書表內容填寫虛偽不實或有誤導情事,或申請人未簽章或申請文件不齊全者,即視為資格不符,不予審查。(二)第二階段面談:與本所面談,經本所遴選後,於每年十二月公佈名單。二、評選方式:(一)本事務所獎助學金之評選,以未曾申領過本獎助學金或其他獎助學金者優先。(二)成績優良獎學金之申請人,於各階段審核程序中,如評分相同者,以家境清寒者優先。(三)助學金之申請人,如於各階段審核程序中,如評分相同者,以成績優良者優先。(四)本獎助學金之評選方式,本所有權隨時視狀況予以調整,並將在本所網站上公告調整

5、內容。三、本所得依情況及審查結果,提供受領本獎學金者於本所之實習機會。四、本辦法於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五日公布實施,第一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四日公佈實施,第二次修正於民國一零二年八月二十七日公佈實施,第三次修正於民國一零四年一月十二日公佈實施。3惇安法律事務所獎學金申請表申請日期:中華民國年月日一、申請人基本資料(請申請人自行勾選)□成績優良獎學金□助學金申請人姓名中文:英文:性別2吋照片黏貼處目前就讀學校中文:英文:系所中文:英文:年級聯絡電話(手機)(住家)通訊地址E-mail二、學歷狀況:請由

6、目前就讀學校開始詳列高中以上求學經歷學校系所求學期間三、研究所學生請填寫指導教授:論文題目:四、社團及其他經驗五、家庭狀況姓名親屬關係年齡職業六、其他申領獎學金有關之紀錄:申請人:(簽名或蓋章)3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與同意書一、台端係惇安法律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之獎學金申請人。本所蒐集 台端個人資料,茲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第八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一條等規定,向 台端告知下列事項:項次告知事項告知內容(一)蒐集之目的1.從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允許從事之業務。2.台端之個人資料得為法務部

7、規定之以下任一目的進行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四○)行銷;(○五四)法律服務;(○六三)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六九)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九○)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一○七)採購與供應管理;(一八一)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一八二)其他諮詢與顧問服務、任何其他「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規定之目的、及/或現行法律或任何未來被施行或修正之法律所允許範圍內之其它目的(以上項目之定義以及內容,應與法務部隨時修訂

8、及公佈之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中所載者為依據)。3.為(1)提供法律新訊、新聞更新、快訊、法律服務及任何其他類似或相關之服務或資訊予 台端及/或 台端公司/機構;(2)進行與達成 台端及/或台端公司/機構的交易;(3)提供 台端其他服務之資訊;(4)委託第三人提供各種服務之需求;(5)為訴訟目的或進行申請、申報或報備事項;(6)依中華民國法令、利用之對象(參本告知書第(五)點)所在地主管機關法令規定;及/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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