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行政处罚类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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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行政处罚类流程图(共62项)—87—二、行政处罚类共62项序号1行政权力编码563294663-B-001000行政权力名称对未经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无《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在我省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处罚实施主体宜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法规:《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无许可证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违反本条第(一)

2、项规定的,应予以取缔。2.规章:《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停办,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处罚种类1.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3.取缔自由裁量标准1.无许可证从事人才中介服务业务,从业期间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主动停止中介服务活动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2.无许可证从事人才

3、中介服务业务,从业期间,有一定违法所得,但积极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工作,主动消除或纠正违法行为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3.无许可证从事人才中介服务业务,从业时间累计不满6个月,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4.—87—无许可证从事人才中介服务业务,从业时间累计不满6个月,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或从业时间累计6个月以上,不满24个月的;或者经劝阻仍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予以取缔,没收

4、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5.无许可证从事人才中介服务业务,从业时间累计24个月以上;从业期间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2次以上劝阻,屡教不改;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以及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并尚未构成犯罪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以及具有其他影响恶劣、情节严重情形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办理部门宜宾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监督电话0831-5103021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做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宜宾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人

5、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宜宾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87—序号2行政权力编码563294663-B-002000行政权力名称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者中外合资机构擅自开展人才中介服务活动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宜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行政权力依据规章:《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规定,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由省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

6、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停办,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川府发[2013]63号)“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1项,将“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审批(含‘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审批’)”下放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实施。处罚种类1.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3.取缔自由裁量标准1.从业期间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主动停止中介服务活

7、动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2.从业期间,有一定违法所得,但积极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工作,主动消除或纠正违法行为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3.从业时间累计不满6个月,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4.从业时间累计不满6个月,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或从业时间累计6个月以上,不满24个月的;或者经劝阻仍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由—87—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予

8、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5.从业时间累计24个月以上;从业期间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2次以上劝阻,屡教不改;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以及对举报人、证人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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