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关于公平原则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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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国营南田农场诉张一林土地纠纷案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三亚民一终字第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省国营南田农场,住×××。  法定代表人:彭隆荣,该场场长。  委托代理人:许广林,该场副场长。  委托代理人:吴涛,广东新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一林,男,×民族,住×××。委托代理人:刘一凡,海南三和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海南省国营南田农场(以下简称“南田农场”)因与被上诉人张一林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02)城民初字第2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

2、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之委托代理人许广林、吴涛,被上诉人张一林及其委托代理人刘一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1995年1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第一份《承包土地种植芒果、椰子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承包22.6亩土地种植芒果,承包年限从1995年1月至2014年12月。其后,原告进行芒果种植。1999年,被告职工符传琼、周文雄、吴多克、黎庆书四人将其承包的45亩芒果转让给原告,包括原告其他家庭成员及原告父亲承包地共计151.75亩。2000年,原告与被告的响水分场就151.75亩土

3、地的承包补签第二份《承包土地种植芒果、椰子合同》。该合同约定原告承包土地151.7亩种植芒果;承包期限为20年,即从1994年1月至2014年1月止;芒果非生产期为3年免缴土地费,当年6月30日前安排土地的为当年苗,种植的第四年每亩年上缴10公斤,第五年至第六年20公斤,第七年至二十年40公斤;折价为现款上缴,芒果95年前种植的以小青皮优质果为代表,96年后种植的以吕宋品种优质果为代表,按当年产地平均市价降低5%上缴现款;每年6月1日至30日定为上缴地租月。双方将签订合同的时间倒签为1994年1月30日。2000年起至2001年,

4、原告均按151.7亩承包土地缴纳地租。2002年4月1日,被告以其第九届职代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加强芒果种植业管理的规定》确定:全场统一土地管理费收费标准,种植的第四年每亩上缴95元,第五年至第六年每亩上缴140元,第七年后包含第七年上缴230元;自营职工土地管理费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0%,并通知原告按每亩每年276元缴纳151.7亩土地管理费39442元。原告以被告单方变更合同无效拒绝缴纳。  原审认为:原告与被告的响水分场签订的承包151.7亩种植合同,其中包括原告受转让的45亩芒果园,虽然在转让时未报被告批准,但被告

5、均按151.7亩承包面积通知原告缴纳地租,被告beconsistentwithinthesamedisk.Alternateunifiedcorerequirementsplacedontheterminalstripterminals,onlineidentityandensurethecoppercoreisnotexposed.6.4.6enclosurewithinthesametothecablecoreprovidesbindingintoacircle,harnesstiespacingisgenerally100m

6、m;branchofficesshallbebindingonbothends,eachcore  的职能部门自营经济办公室盖章确认,因此被告的响水分场和自营经济办公室的行为视为代表被告的行为,并且被告进行了追认。那么,该合同应认定为合法有效,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依法成立的合同,被告以其职代会通过的《关于加强芒果种植业管理的规定》为依据,单方变更合同有关土地使用费的上缴办法,违反了法律规定,被告以此作为抗辩的理由不成立。原、被告在合同中约定以小青皮、吕宋优质芒果为代表的当年产地平均市场价格为依据,在已确定总量的基础上折价上缴土地使

7、用费,因不适应市场情势变更需要,已无法履行,原告请求按承包合同约定的办法继续履行合同的理由不成立。双方对土地使用费的上缴办法不能协商达成合意,故应遵循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对土地使用费的上缴办法予以变更。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南田农场单方变更土地使用费上缴办法的行为无效;二、将原告张一林与被告南田农场签订的《承包土地种植芒果、椰子合同》中芒果土地使用费的上缴办法变

8、更为以当地当年最优质芒果品种为代表,按当年产地平均市场价格降低5%上缴现款。除此之外,合同其他规定继续履行。案件受理费5660元,由原告负担2830元,被告负担2830元。  南田农场不服上述判决上诉称:一、我农场与被上诉人张一林之间不是平等主体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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