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船税学习培训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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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车船税学习培训资料地方税务局二○○九年十二月-35-目录一、车船税新政策业务解读…………………………………1.车船税历史沿革2.新车船税的主要变化3.车船税的纳税人4.车船税的征税范围5.我省车船税的税额标准6.各税目计税依据的来源7.各税目计税依据尾数处理办法8.车辆自重如何确定9.车船税的减免规定10.各类车船的划分11.代收代缴单位如何掌握减免税12.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13.车船税的计算14.可按月计算的特殊情况15.车船税的退税16.车船税的纳税地点17.跨区域购买“交强险”的是否缴

2、纳车船税18.保险机构代收代缴中遇到问题如何处理-35-19.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20.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21.开单22.扣缴义务人审核查验23.发票开具24.税款解缴25.保险机构软件测试主要内容26.代扣代缴账簿设置和信息报送27.代收代缴手续费如何确定28.代收代缴义务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29.税务机关的责任30.对保险中介机构的管理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四、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

3、作的通知》…………………………………………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车船税暂行条例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六、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启用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35-车船税新政策业务解读一、车船税历史沿革•车船税是一个古老的税种,新中国成立后,前政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1973年简化税制时将其并入工商税,仅对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征收车船使用牌

4、照税。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后,于1986年10月国务院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对内资企业和个人又重新开始征收车船使用税。从而形成了内外不统一的两套车船税税制。原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存在着税制老化,内外不统一,税额严重偏低等诸多矛盾,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经过多年调研,于2006年12月27日终于经国务院第1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12月29日,国务院以第482号令的形式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条例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二、新车船税条例发生的主要变化•条例不仅

5、适用于国内的单位和个人,也适用于外企和外籍个人,实现了内外统一。•将“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修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成为了名符其实的财产税。•引入“管理人”的概念;同时明确规定了车船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应当由使用人代缴。•计税依据发生了变化。对大中小型和微型载客汽车标准给予了明确划分;对载货汽车实行按车辆自重(机动车的整备质量)作为计税依据。•大幅度地提高了税额幅度。•明确规定对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拖拉机,捕捞、养殖渔船不再征税,充分体现了党的惠民政策。•明确了只对军

6、队、武警专用的车船、警用车船免税;对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全部纳入了征税范围。-35-•根据国际条约,对外交使领馆的外交人员车船给予免税;对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不征车船税。•只授权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对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车船可给予定期的减免税照顾,地方再无其他减免税管理权限,这也体现了党的惠民政策三、车船税的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车船税。•引入“管理人”的概念,管理人是指对车船具有管理使用权,不具有所有权的单位。•《条例》第九条明确

7、规定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四、车船税的征税范围•车船税的征税范围为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车船管理部门为公安、交通、农业、和军事等部门。•机场、港口和企业内部行驶或作业的车船,若需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则也属于车船税的征税范围。五、我省车船税的税额标准条例规定了车辆的税额幅度,细则规定了船舶的税额标准和车辆的子目及税额幅度。(详见条例、细则),根据条例和细则的授权,经省政府确定我省车辆的税额标准为:1.载客汽车•大型客车(核定载客人数大于或者等于20人的载

8、客汽车)每年每辆540元;•中型客车(核定载客人数大于9人且小于20人的载客汽车)每年每辆480元;•小型客车(核定载客人数小于或者等于9人的载客汽车)每年每辆360元;•微型客车(发动机气缸总排气量小于或者等于1升的载客汽车)每年每辆240元。2.载货汽车•按自重每年每吨60元。(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专业作业车和轮式专业机械车)特殊车辆说明•半挂牵引车和挂车分别按照载货汽车的标准计征。•客货两用汽车按照载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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