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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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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水运工程设计、施工以及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水运建设市场管理,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促进水运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增强诚信自律意识,规范水运工程设计、施工以及监理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推动诚信体系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运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
2、企业信用评价是指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方式对水运工程设计、施工以及监理企业在本行政区域内水运建设市场从业行为进行的评价。本办法所称水运工程设计企业是指具有水运行业设计资质及参与水运工程设计活动并具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企业,水运工程施工企业是指具有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及相关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水运工程监理企业是指具有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监理资质的企业。从业行为是指企业参与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履约等市场行为以及其他行为。—12—第三条 信用评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有效的原则。评价结
3、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第四条 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招标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监管的相应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评价人对评价结果签认负责。(一)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运工程建设设计、施工以及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1.制定全省水运工程设计、施工以及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2.指导、监督全省水运工程设计、施工以及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3.组织对在我省从业的水运工程设计、施工以及监理企业进行省级综合评价;其具体负责设计、施工以及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范围包括:(1)本行政区
4、域内部、省批复初步设计(含委托地市批复)且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水运工程项目从业的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企业。(2)本行政区域内地市交通(港口)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初步设计且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水运工程项目从业的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企业。(3)不在上述第(1)、(2—12—)条从业项目之内,但自愿参加评价的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的水运工程设计、施工以及监理企业(限于具有水运行业设计甲级及以上、水运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及以上、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监理甲级资质的企业)。(4)未依法招标水运工程项目的从业单位不纳入评价范围。(5)水运工程机电、房建以及设备采购等相关的从
5、业单位不纳入评价范围。4.对其他行为进行记录、评价。5.发布信用评价结果等信息。(二)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港口)行政主管部门、省航道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1.负责对在本辖区内水运工程项目(属于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部门负责评价范围)从业的设计、施工以及监理企业的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评价结果进行审核,对其他行为进行评价。2.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评价标准具体组织实施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评价范围以外的水运工程在建项目从业单位的信用评价工作,按规定时间将评价结果上报省交通运输厅。3.协助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信用评价的其他工作。(三)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职责为:
6、负责督促、指导本项目设计、施工以及监理企业分别按时填报《广东省水运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信用评价表》,并对企业的投标行为、履约行为进行评价,对其他行为进行记录,同时对企业进行信用初评。第五条 水运工程设计、施工以及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12—(一)定期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对设计、施工以及监理企业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信用行为进行评价。(二)评价期内,设计、施工以及监理企业若受到地市以上交通运输(港口)行政主管部门及省航道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存在信用等级D级所列情形及降低信用等级行为的,将立即对其信
7、用等级进行重新评价并公布;对表现突出,受到地市以上交通运输(港口)行政主管部门及省航道管理部门表彰认可的从业施工、监理企业也适用动态评价原则。第六条 设计、施工以及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内容由企业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构成,具体见《广东省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评定标准》、《广东省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评定标准》和《广东省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评定标准》。投标行为以企业单次投标为评价单元,履约行为以单个设计、施工或监理合同段为评价单元,具体评分方法见《广东省水运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评分计算方法》。第七条 水运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企业信用
8、评价的采信依据为:(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水运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造价管理机构督查、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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