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证券制度与交易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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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國證券制度與交易實務證券市場參與者的類別投資人主管機關與交易市場管理機構證券商證券投資信託公司證券投資顧問公司證券集中保管公司證券金融公司信用評等機構臺灣證券市場基本結構主管機關與交易市場管理機構-1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證期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金管會之證期局,93/7/1)任務、掌管事項、組織系統(Section4.1.1)主管機關與交易市場管理機構-2台灣證券交易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TaiwanStockExchangeCorporation,TSEC)」成立於51/10/3,51/2/9開業,為臺灣

2、證券集中市場。證交所本身並不買賣證券,也不決定價格,只提供場地與設備,以及撮合成交,並進行對上市公司、證券商之管理、投資人權益之保護。國際間的證交所之組織可分為我國之證交所之交易執行會員型與公司型交易所的比較種類項目會員型公司型清償責任無限責任有限責任立場介入交易,也許可以操縱市場超然獨立成立目的會員席位有價值,市場規模大,席位價值愈高監督管理為目的主管機關與交易市場管理機構-3櫃檯買賣中心公益性質之財團法人組織台灣期貨交易所(TAIFEX)」成立於86/9,以「會員制」之精神組成公司。證券商-1證券承銷商(underwriter)——發行市場協

3、助公司發行證券將公司所發行的證券銷售給投資人證券經紀商(broker)——流通市場證券經紀商所扮演的角色大體上可分成兩種:作為投資人的中介者,促進證券的流通功能為:減少交易所內的交易人數、促進公平有利之交易。證券商-2證券自營商(dealer)—流通市場自營是指證券商經證期會許可自行買賣證券,以本身的資金進行操作,所有的盈虧自負。證券商經營自行買賣有價證券業務,應視市場情況有效調節市場之供需關係,具備有調節市場供需、穩定股價以防止操縱的重要功能,並負有造市者(創造市場)之連續性功能。可從事證券買賣、擔任發行市場之證券認股人綜合證券商:包括上列的承

4、銷、經紀與自營等三項業務。規定項目承銷商經紀商自營商綜合證券商分支機構最低實收資本額4億元2億元4億元10億元應增3,000萬元營業保證金4,000萬元5,000萬元1,000萬元1億元應增1,000萬元證券商的設置標準證券商的最低資本額與營業保證金之規定金融機構若要兼營證券業務,以下列各項業務之一為限:(1)證券之承銷;(2)證券之自營;(3)證券之經紀;(4)證券之承銷及自營;(5)證券之自營及在其營業處所受託買賣。金融控股公司與證券業務臺灣於89/9通過「金融控股公司法」及「金融合併法」,並於90/7實施,金融業者可利用控股公司形式同時經營

5、銀行、證券、保險與其他金融事業(投信、投顧、創投等)的業務。「金融控股公司」讓消費者享有多元化的服務,業者的規模變大、固定成本與邊際成本可能下降。證券周邊機構-1證券投資信託公司證券投資信託指投資大眾將資金委託專業機構代為管理。代客操作是由個別投資人將資產委託投信或投顧公司,由專業經理人依約定的條件、投資方針、客戶可忍受的風險範圍等進行投資。投信公司對證券市場的影響穩定證券市場影響市場行情的變化證券周邊機構-2證券投資顧問公司(投顧)所經營的業務有以下幾種接受委任,對證券投資有關事項提供研究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發行有關證

6、券投資之出版品。舉辦有關證券投資之講習。其他經證期會核准之有關業務。證券周邊機構-3證券金融公司信用交易的意義(見剪報):融資與融券,證金公司不僅辦理與客戶直接的授信業務,且可對證券商進行轉融通業務及對證券承銷商辦理承銷融資。對客戶的授信業務對證券商的轉融通對證券承銷商承銷融資信用交易制度下之雙軌混合制證券周邊機構-4證券集中保管公司經營的業務有價證券之保管、買賣交割&設質交付之帳簿劃撥有價證券帳簿劃撥事務之電腦處理&配發作業之處理有價證券無實體發行之登錄其他經證期會核准之有關業務集保制度的優點:確保投資權益、證券存摺的方便性、股東權益的保護證券

7、周邊機構-5信用評等機構係針對公司本身或其發行的債務證券,進行償債能力的評比,評等愈高代表公司或其債務證券的償債能力愈強,發生違約的機率愈小。評等的結果若為投資等級,代表公司或債務證券發生違約的機率較低;若為投機等級,則代表發生違約的機率愈高。信用評等公司證券發行制度(Section4.2)-1證券發行之基本概念發行人有價證券募集發行證券發行制度(Section4.2)-2證券發行之審核註冊制(或申報制:即公開揭露原則)v.s.核准制(即實質管理制)我國兼採二者公開說明書(又稱證券募集書)申報生效制:向證期局提出申報,其案件自申報之日起屆滿一定期

8、間即可生效(偏向實質管理原則)申請核准制:證期局採形式審查,如未發現異常情事即儘速予以核准(偏向公開揭露原則)證券發行制度(Secti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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