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消防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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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XXXX发电有限公司管理制度HNJL-ZD-JJ39A/0二期工程消防管理办法2008-05-15发布              2008-05-15实施XXXXXXXX发电有限公司发布XXXXXXXX发电有限公司二期工程消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安全管理条例》、《南京市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规范二期工程建设期间的消防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章消防管理职责第二条总经理为本工程消防第一责任人;各部门行政正职(或主持工作)为本部门或管辖范围内消防第

2、一责任人,各行政副职及技术部门负责人应对所分管的工作范围内消防工作负责。第三条安质部为本工程消防日常管理工作。安全专工负责处理各相关对外消防工作协调,对内消防工作管理业务,协助工程部对基建施工单位进行施工现场消防工作监督、检查。第四条工程部为本工程消防设施设计、设计审查、设备招标、安装、调试、检查、验收和职能部门,对施工单位及其分包单位进行施工现场消防设备安装、调试质量负责,负责协调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第五条建设单位有权要求和参加各基建施工单位严重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发生火灾和爆炸事故的调查和处

3、置,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经济处罚。如发生重、特大火灾和爆炸事故由公安司法机构进行处理。第六条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为本标段消防理第一责任人,各级行政副职及技术部门负责人应对所分管的工作范围内消防工作负责。第七条施工单位必须对其分包单位进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与管理。各分包单位必须服从其主管单位对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第八条施工单位应有有关职能部门(安全或保卫部门),负责对施工现场各有关消防安全工作进行日常管理。第九条安质部、监理单位负责对施工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和督促整改工作。第十条施工单位必须牢固树立消防安全责

4、任主体法律意识,认真执行各有关施工现场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杜绝重、特大火灾和爆炸事故的发生,不发生一般火灾和爆炸事故。第十一条施工现场如发生火灾和爆炸事故,由施工单位负责处理,建设单位协调其它施工单位及当地消防部门灭火。如涉及法律责任或相关行政处罚由施工单位负责。第一章 消防审核管理第一条建筑工程消防审核,是指对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建筑工程项目实施的设计防火审核、消防设施审查及选用,工程部具体参与、协调、办理,公安消防机构对建筑工程防火设计审核、施工检查、现场调试、竣工验收等

5、工作。第二条工程部应将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以及用途变更工程项目建筑设计和消防设计图纸、资料等征求本单位相关职能部门(消防)意见,由(消防)按程序报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第三条工程部应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律、规范和技术规范,按照国家有关消防规范进行工程项目的申报、审批、验收,未经审批不得开工建设,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投用。第四条工程管理部门专业人员在审查设备技术规范书、签订技术协议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技术规范、标准、其他工程建设规范标准中有关消防设计的规定。第五条在

6、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后,建筑工程中消防工程项目设计需要变更的,应报原审核的消防机构核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随意擅自变更。第六条工程部和物资部在建筑消防器材、设施、防火材料等选用时应征得本单位相关职能部门(消防)意见,必须使用经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检测合格、由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颁发的产品认证证书和产品型式认可证书及通过消防产品3C强制认证的产品,并在公安部消防产品信息中心登录,否则不得使用。第七条消防工程施工安装单位必须具有国家建设部或省建设厅颁发的消防工程安装资质证书并按消防工程安装资质等

7、级进行施工。施工安装必须按照批准的消防工程项目设计图纸施工安装,不得擅自改动。第八条建筑工程设计或建筑工程竣工,未经本单位相关职能部门保卫(消防)审核的项目或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财务部门不得进行费用结算。第九条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技术规范进行消防工程项目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工程部门、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物资部门,应将各有关竣工图纸、施工安装过程中各类记录、各类消防设施证书、说明书、安装资质证等移交建设单位相关职能部门(消防),按程序申请消防检测和报请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验收,未经公安消防

8、机构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建立建筑工程消防审核和验收批复档案,并按年限、工程的性质和重要性分类保管。第一条建设单位相关职能部门(消防)应参与建筑工程的消防产品、消防工程施工队伍的招投标工作。第二条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强消防设施管理和维护,保证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第三条建筑工程消防审核、调试、验收主要内容:(1)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中涉及消防安全的防火间距、消防通道、消防水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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