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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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电力建设工程地基结构专项评价办法(2017试行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提高电力建设工程质量水平,保证建(构)筑物结构安全,统一电力建设工程地基、基础及主体结构评价的规则和方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火力发电(含核电常规岛)、水电水利(含抽水蓄能)、输变电、风力发电、光伏发电、储能等电力建设工程地基、基础及主体结构专项评价。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基结构工程是指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工程及地下防水工程。第四条地基结构专项评价按两个阶段进行:1.地基基础工程评价;2.

2、主体结构工程评价。第五条申请电力建设地基结构专项评价的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1.符合国家工程建设和质量管理现行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2.工程结构设计、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质量管理措施科学合理,符合节能减排、绿色施工的要求;―32―3.过程控制严格有效,实体质量符合设计图纸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工程项目文件齐全、真实、有效;4.施工过程中未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事故、生产安全事故及负面社会影响事件;5.未使用国家和地方明令禁止的技术、建筑材料、设备及构配件。第六条地基结构专项评价本着企业自愿的原则,按工程初评、提出申请、现场评价和会

3、议评审等程序进行。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应分别进行现场评价。第七条地基结构专项评价的受理机构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备《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管理办法》规定的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其人力资源、注册资本、管理水平、检测手段、工程业绩等应满足工程质量评价需要。第二章初评第九条地基、基础及地下防水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组织进行第一阶段地基基础工程初评,并填写《电力建设工程地基结构专项评价报告》(见附件1)中地基基础工程初评的相关内容。第十条主体结构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组织进行第二阶段主体结构工程初评,并填写《电力建设工程地基结构专项评价报告》中主体结构工程初

4、评的相关内容。―32―第三章申请第十一条建设单位组织完成第一阶段地基基础工程初评后,由工程建设单位、工程管理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提出申请。第十二条申请应提交的资料(全部申请资料只需提供电子版文件):1.电力建设工程地基结构专项评价申请表(见附件2,word格式及盖章后的pdf格式扫描件)。2.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工程施工专项措施(word格式);3.地基基础质量监督监检意见书及整改明细表(pdf格式扫描件);4.电力建设工程地基结构专项评价报告(第一阶段地基基础工程初评相关部分,word格式)。第十三条 申请资料应填写完整、内容齐全、真实有效、签章清晰。第十四条申请受理单位

5、(机构)组织专家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通过初审的工程,进入第一阶段地基基础工程现场评价。第三章现场评价第十五条申请受理单位(机构)现场评价时,应采用工程实体质量检查、工程项目文件核查的方式,从施工现场质量保证条件、试验检验、质量记录、限值偏差、观感质量等五个方面,对地基结构工程整体质量水平进行量化评分和综合评价。第十六条申请受理单位(机构)根据申请,组织3~5名土建专业专家,组成现场评价组,进行第一阶段地基基础工程现场评价,并编制“电力建设工程地基结构专项评价报告”中地基基础工程相关部分内容。―32―第十七条建设单位组织完成第二阶段主体结构工程初评后,由申

6、请受理单位(机构)组织进行第二阶段主体结构工程现场评价,并编制“电力建设工程地基结构专项评价报告”中主体结构工程相关部分内容。第十八条现场评价组编制由两个阶段评价内容组合成的“电力建设工程地基结构专项评价报告”。第十九条“电力建设工程地基结构专项评价报告”中的评价内容,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续增或删减。评价得分计算时,应得分、实得分同步增减。第二十条有创优目标的电力工程,电力建设工程地基结构专项评价得分应达到85分及以上。第二十一条存在严重质量隐患或不能满足机组长周期可靠运行的以下情况,评价得分不应达到85分:1.未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

7、09]87号)的要求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深基坑、烟囱、冷却塔施工体系及高支模架、附着架等工程进行外部专家论证;2.桩基工程未按设计要求进行试桩或施工过程试桩未进行承载力试验;3.桩基工程未进行桩身完整性、桩基承载力检测,桩身完整性检测有Ⅲ、Ⅳ类桩;4.地基基础及主体结构存在加固补强的质量行为;5.工程实体质量出现超过设计要求或国家现行标准规定的裂缝、有严重的质量缺陷;6.建筑物总沉降量、主体结构垂直度超过设计及标准的允许偏差限值;7.工程结构实体检测不合格;8.施工过程出现重大质量事故;9.工程主体结构被隐蔽或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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