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行业统计管理规定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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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铁路行业统计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有效地组织铁路行业统计工作,保障铁路行业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铁路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铁路局依法组织实施的铁路行业统计调查活动。铁路统计调查对象(以下简称铁路统计调查单位)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铁路管理、运输生产经营、固定资产投资以及铁路主要装备制造生产经营等活动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铁路主要装备制造是指铁路机车、客车、动车组、货车、大型养路机械制造

2、等。铁路行业统计调查活动是指通过调查表格、问卷、行政记录、大数据以及其他方式搜集整理统计资料,运用于铁路行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各类统计调查行为。第三条9铁路行业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全国铁路运输生产、经营管理、建设发展以及主要装备制造生产经营等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第四条国家铁路局是铁路行业统计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铁路行业统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管理并监督全国铁路行业统计工作。铁路行业统计主管部门根据铁路统计工作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委托其他机构(以下称铁路统计机构)承担铁路行业统计相关工作。铁路行业统计主管部门设立综合

3、统计机构(以下简称铁路综合统计机构),配备专职统计人员。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在国家铁路局领导下协助监督、检查所辖地区铁路行业统计工作。各铁路统计调查单位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的铁路统计工作。第五条铁路统计机构应当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明确统计职责,指定统计负责人,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第六条铁路统计调查单位应当依照有关统计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拒报、迟报统计资料,拒绝、抵制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第七条9铁路行业统计主管部门、铁路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应当维护统计数据的真实性、严肃性,不得

4、自行修改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提供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提供虚假的统计资料或者伪造、篡改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其他统计资料;不得放任、纵容或者袒护统计工作中的弄虚作假行为;不得对拒绝、抵制弄虚作假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铁路统计机构及其统计人员有权拒绝、抵制单位负责人强令或者授意篡改统计资料及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铁路统计机构及其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第八条铁路行业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铁路行业统计工作中的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九条铁路综合统计机构的主

5、要职责是:(一)归口管理、协调全国铁路行业统计工作;制定铁路行业统计工作规划、统计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编制铁路行业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制定铁路行业统计指标体系、统计标准,制发铁路行业基本统计报表,审查或批准铁路行业统计主管部门所属单位拟订的统计调查项目。9(二)搜集、审核、汇总、报送、发布、管理铁路行业统计数据;组织铁路统计调查单位实施全国性、行业性和专项统计调查;对铁路运输生产、经营管理、建设发展以及主要装备制造业生产经营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预测,提供咨询服务,实行统计监督。(三)监督检查铁路统计调查单位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情况,协助有关部门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6、(四)指导铁路行业统计业务培训工作,组织开展统计科学研究。(五)推进铁路统计信息化建设。第十条其他铁路统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制定有关统计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国家和铁路行业统计主管部门部署的统计调查任务。(二)搜集、整理、管理、提供统计资料;组织开展统计分析,提供统计咨询建议,实施统计监督。(三)组织统计业务培训;推进统计信息化建设。第十一条铁路统计人员应当熟悉和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铁路行业统计规章制度,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单位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拒绝、抵制并按照职权

7、纠正各种统计违法违章行为。第十二条9铁路统计机构及其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以下职权:(一)统计调查权:调查、搜集有关资料,要求有关单位和部门如实提供统计资料,检查与统计资料有关的各种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统计报表。(二)统计报告权:整理、分析统计调查资料,及时准确地向上级统计机构和本单位负责人提出统计报告。(三)统计监督权:对铁路行业生产经营、建设发展等情况进行统计监督,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改进建议。第十三条铁路统计调查单位应当为铁路统计工作提供所需的人员、经费、技术装备等保障条件。应当保持本单位承担统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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