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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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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设立黄浦区教学点指南一、申办材料:申办材料名称相关依据要求1《上海市民办培训机构教学点设立审批登记表》及设立申请1.设立申请主要内容包括教学点地址、办学规模、办学条件、办学形式等,由学校盖章。2决策机构关于设立教学点的决议2.决策机构指的是营利性培训机构的董事会。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3.由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4教学场地4.1《办学场所情况表》4.2办学场所产权证明及房屋租赁协议4.3办学场所消防安全证明4.4办学场所设施设备清单及可以合法使用的证明;4.5若提供餐饮服务,应提交《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有效身份证件
2、复印件及资格证明。根据《上海市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十一、办学场所和设施设备:1.依法设立的教学点,申请设立民办培训机构,应当避开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和可能及学生人身安全的场所。2.培训机构以自有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办学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材料;以租用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不得少于2年。3.教学点实际使用的办学场所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的2/3,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4.教学点招收寄宿学院的,其生均宿舍建筑面积不得少于6.5平方米。其中,文化教育类民办培训机构还应当配备
3、与寄宿学员规模相匹配的阅览、生活与运动场所。5.消防安全证明包含以下一种或多种:《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证明》(抽中)、《公众聚集场所投入适用、营业前消防安全建设合格证》。6.培训机构可以合法使用设施设备的证明包括但不限于:1.购置设施设备的发票复印件;2.租用设施设备的租赁协议。5负责人资质证明5.1校长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5.2培训机构拟聘劳动合同(非退休)或劳务合同(退休);5.3《上海市民办学校校长信息表》;根据《上海市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十三、教学点:1.教学点负责人任职条件参照民办培训机构校长(行政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执行。2.专
4、职校长(行政负责人),校长(行政负责人)除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教育教学规律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5.4无犯罪记录证明;5.5学历证明。(2)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3)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5年以上相关教育管理经验和良好业绩。3.《上海市民办学校校长信息表》由曾任职学校(具备办学许可的学历教育院校、非学历教育机构)盖章确认或校长的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盖章确认;6管理人员6.1专职管理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6.2培训机构拟聘劳动合同(非退休)或劳务合同(退休);6.3无犯罪记录证明;6.4
5、学历证明。6.5工作经历证明1.根据《上海市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第八条;民办培训机构应当配备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和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7教职工7.1专兼职教师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7.2培训机构拟聘劳动合同、劳务合同;7.3任职资格证明(具有教师资格或相关专业技能资格);7.4《教职工情况表》根据《上海市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人员管理:1.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应当配备与培训类别、层次及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兼职教师应当具有教师资格或相关专业技能资格。不得聘用在职中小学教师。聘用外籍人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2.民办培训机
6、构应当根据所开设培训项目及规模,配备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的专兼职教师队伍。3.专职教师数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1/4。4.单个教学场所(含教学点)的专职教师不得少于3人。5.民办培训机构所聘任的专兼职教师,应当具有教师资格或相关专业技能资格。其中,从事义务教育阶段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等与升学或考试相关的学科及其延伸类培训的授课教师,应当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6.民办培训机构聘任外籍教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二、申请文书1)《上海市民办培训机构教学点设立审批登记表》2)《办学场所情况表》3)《教学点教职工情况表》三、具体流程1)工商名称预先核准营利性培训机构设立教学点,向工商(市场监
7、督管理)部门申请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取得《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2)申办模拟(未上线)3)落实办学场所登录上海市消防办事大厅网址,点击网上备案,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网上备案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网上备案。申请时应同时勾选其他人员密集场所及必抽两个选项。若不符合消防检查条件或取得的是未抽中的《建设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证明》,区教育行政部门将另行征询消防部门意见,由区消防部门派员赴现场开展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至区教育局及举办者。2)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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