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体育经营活动监督管理办法

南京市体育经营活动监督管理办法

ID:18934159

大小:27.5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8-09-20

南京市体育经营活动监督管理办法_第1页
南京市体育经营活动监督管理办法_第2页
南京市体育经营活动监督管理办法_第3页
南京市体育经营活动监督管理办法_第4页
南京市体育经营活动监督管理办法_第5页
资源描述:

《南京市体育经营活动监督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南京市体育经营活动监督管理办法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59号(经2007年11月20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对体育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实施对体育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体育经营活动,是指以国家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正式开展的体育项目为内容,以营利为目的,面向社会举办的体育健身、培训、竞赛等经营活动。第四条南京市体育局是本市体育经营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2、区、县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本辖区内体育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工商、文化、价格、卫生、劳动保障、质量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体育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五条本市扶持体育产业发展,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体育产业,依法开展体育经营活动。保护体育经营者、消费者、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第六条依法应当经行政许可后方可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应当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第七条从事体育健身、培训等体育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体育场所、设施、器材符合国家《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以及安全、消防、卫生等要求;(二)有

3、与经营的体育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八条从事体育健身、培训等体育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体育经营活动涉及国家和省规定的对抗激烈、危险性较大的体育项目的,经营者应当在开业前30日,向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时应当填写《体育经营活动备案表》,并提交以下材料:(一)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二)体育经营活动所使用场地和器材、设施安置平面图;(三)体育经营活动所使用的器材合格证明;(四)体育经营活动中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

4、;(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九条举办体育竞赛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有与体育竞赛规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三)有与体育竞赛规模相适应的经费;(四)有符合国家《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的场所、设施和器材;(五)有体育竞赛的具体规程、规则,组织实施和安全保障方案;(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十条 举办体育竞赛前,举办人应当填写《体育经营活动备案表》,向县级以上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一)举办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二)体育竞赛的名称、时间、地点、规模、运动员(

5、队、俱乐部)、裁判员等基本情况;(三)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合作举办体育竞赛的,还应当提交举办人之间签订的书面合同。举办国际性、全国性和全省性体育竞赛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许可批准文件。第十一条举办区(县)内的体育竞赛,举办人应当在举办前20日向主办地的区(县)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举办全市性或者跨区(县)的体育竞赛,举办人应当在举办前30日向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备案申请后,发现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于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7日内通知备案人,备案人应当在接到补正通知之日起10日内补齐。第十三条体育健身、培训经营活动备案事

6、项发生变更的,备案人应当及时向原备案机构办理变更手续。体育竞赛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备案人应当在体育竞赛举办前10日办理变更手续。体育竞赛取消的,举办人应当在体育竞赛原定举办前5日向原备案机构办理注销手续,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发布公告,妥善处理相关后续事项。第十四条 体育竞赛的名称,应当与其等级和规模相符。使用“南京市”、“南京”、“全市”或者同类名称举办体育竞赛,按照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使用“国际(世界)”、“洲际(亚洲)”、“中国(中华、全国)”、“江苏省(全省)”或者同类名称举办体育竞赛,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从事国家和省

7、规定的对抗激烈、危险性较大的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有安全保障措施和安全救护应急预案;(二)经营场所设有明显的警示标记,对安全要求和器材设施的使用、项目的危险性以及参加人员身体要求和相关限制作出说明;(三)建立自检制度,定期对经营场所、器材和设施做好维护保养工作,确保其安全正常使用;(四)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教练员和开展技术指导、救护等工作。第十六条 举办国家和省规定的对抗激烈、危险性较大的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经营者应当对参与活动的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和观众等人员的安全负责。观众人数不得超过场所核定的容纳限度。第十七条任何组织

8、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体育经营场所,不得侵占、破坏体育经营场所的设施、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