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18920653
大小:66.00 KB
页数:11页
时间:2018-09-27
《《焦作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焦作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规范交存、使用行为,根据《焦作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焦政办〔2011〕111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交存范围:本市市区内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都属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范围。 第三条交存标准:我市市区当前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按多层600元、高层及别墅1000元确定,交存比例按6%执行,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按多层住宅
2、每平方米36元,高层及别墅每平方米60元执行。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根据以后实际情况再做适时调整。 第四条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按照下列时间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公室开户:(一)商品房屋在取得预售许可证时;(二)拆迁安置房在办理回迁安置手续时;(三)公有住房在办理出售手续时;(四)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住宅补建时; 商品住宅(含经济适用住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拆迁安置房屋、廉租住房及公共租赁住房,下同)应当以物业管理小区为单位立帐;按幢号、单元、房屋户门号业主姓名设分户帐。未划定物业
3、管理区域的,以路(或街道)设帐,以幢号、单元、房屋户门号业主姓名设分户帐,即四级明细分类帐。已售公有住房小区应标明售房单位名称。 第五条办理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小区开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 (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焦作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开户登记表(表一); (四)焦作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幢情况表(表二);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六条交存形式: 自交:业主持《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不动产发票(原件)到中心窗口
4、缴纳维修资金,同时领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 代交:出售商品住宅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标准、数额、时限、地点、交存方式等情况一次性告知业主,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方式。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交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定及时将代交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办理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时代交未售出商品房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代收及代交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
5、焦作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登记表》(表三); (二)《焦作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核算表》(表四); (三)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八条未售代交的商品房出售后,可办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冲抵交存,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冲抵金额收据; (三)《焦作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冲抵交存申请表》(表六);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九条逾期未将代交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专户的,代交单位应按照下列规定补交双倍利息: (一)逾期不足三个月的,
6、按照银行同期三个月定期存款利率计算; (二)逾期三个月不足半年的,按照银行同期半年定期存款利率计算; (三)逾期半年不足一年的,按照银行同期一年定期存款利率计算; (四)逾期一年以上的,按照逾期年限上浮一档次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 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补交双倍利息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焦作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补息登记表》(表九); (二)收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凭证;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 (四)具结书;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第十一
7、条市房地产监理部门应根据住宅专项维修管理办公室提供的《焦作市办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证明登记表》(表五)办理初始登记。 第十二条住宅所有权转让时,原业主应当向受让人说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和结余情况并出具有效证明,该住宅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受让人应当将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支付给原业主。当事人之间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未按前款规定办理过户的,应当补办。若未及时办理过户又未补办过户手续的,产生的后果由当事人承担。 第十三条通过下
8、列方式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当事人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应当办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过户: (一)买卖; (二)赠与; (三)继承、受遗赠; (四)房屋分割、合并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六)其他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情形。 第十四条办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过户提供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凭证; (三)身份证明;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