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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征求意见稿)

深圳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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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采纳情况一览表提建议者意见采纳情况理由"冷风云" <49599488@qq.com>1.注册安全工程师和安全管理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没有明确定义或职责不明确,不能更好的尽到权利和义务相结合;采纳《安全生产法》已有相关规定。2.安全生产领导机构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应该改为每月;采纳已删除安全生产领导机构的内容。3.第十三条和安全生产法二十四条冲突;未采纳并不冲突,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对《安全生产法》

2、进一步细化。"卿铆" <641360084@qq.com>关于十一条安全总监。1.那么这个安全总监是要取得注安、还是安全管理人员证书呢?假如他取得安全管理人员证书,那么他主管的安全人员是取得注安的。这我觉得有违常理呀!大家都知道注安是通过全国统考获得的,全国通用,安全管理人员是省级发证的,全省通用,所以还望立法明确。采纳详见《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市政府令第308号,以下简称308号令)第十一条。2.安全总监是兼职还是专职也没有明确,还望明确。采纳详见308号令第十一条。"漂~" <156507

3、12471@qq.com>1.对于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按照不低于从业人数的4%配备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但不应少于1人。部分采纳详见308号令第十二条。2.对于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不低于从业人数的1%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且至少有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担任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部分采纳详见308号令第十二条。"雨吻花" <190275312@qq.com>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

4、和谐,执行规定前期靠政府从严执法,提高安全管理人员的职位及代遇,是落实安全管理的必经之路,不要让安全管理人员成为应付式的职位及差事,不要让出了事故再去从严安全管理,我相信此规定的落实,会给深圳带来不一样的安全环境。采纳已融入立法精神。"乡里人" <425053870@qq.com>1.首先立法应该充分认识到:安全生产事故是不可能完全杜绝的,只能是尽量减少以及预防。因此责任的界定与追究也应该是相对的有限的,而不能是无限的。采纳已融入立法精神。2.本稿条文里的安全责任主体的对象太多,主体概念模糊,造成责任界定不清晰,不

5、合理。容易造成执行难,或滥用执法权。比如第十五条:产业园区、商业性办公楼宇安全生产人员要求。同时出现了“业主、实际控制人、实际经营者或委托的管理机构”四个责任主体。建议首先应该清晰明确责任主体名称,比如“实际控制人”和“业主”名称定义比较模糊,应该使用国家相关法律中已有的责任主体法律名称。其次是清晰界定责任范围,应该区别不同情况,来界定不同的责任主体才是科学的。采纳详见308号令第二条、第五十条。3.政府监管部门的责任义务也应该明确,比如对安全政策的支持,安全管理技术的支持,社会应急救援体系的完善以及安全服务热线的

6、建立等等,都应该明确的内容以及实施的具体方式。采纳将在配套政策中进一步完善。tianhongjing@126.com"1.安全总监必须取得注安或是安全类中级职称才行,避免人事行政兼职,外行领导内行这样。2.请尽快明确安全总监的权力与义务采纳详见308号令第十一条。鲍传宝联络电话:137604454851.“安全总监”的级别层次及其与“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之间的关系。“征求稿”未规定“安全总监”与“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之间的关系,未明确“安全总监”的级别层次。建议明确“安全总监”与“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之间的关系。采

7、纳详见308号令第十条、第十一条。2.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兼任其它工作。建议明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员,计算其数量时应排除其承担非安全工作的时间权重比例。采纳详见308号令第十二条。3.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如何落实“征求稿”第二十条【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中“收入分配的重要依据”?建议在第十四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职责】中规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责任考核或安全目标考核’”;在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中“安全生产责任考核或安全目标考核制度”。建议在“征求

8、稿”第二十四条【安全生产费用】规定列入“安全生产责任考核或安全目标考核落实的安全绩效奖金”。未采纳已删除有关内容,对人员的奖惩、晋升、收入分配是生产经营单位的内容管理,不宜过多干涉。4.应急救援组织或队伍的能力及配备资源。建议明确规定“应配备与应对本单位风险等级相适应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专职救援队’应具备能够救援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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