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制度范本、doc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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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部门第三章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第四章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注册登记和年检第五章 罚则第六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者评审、会计专业职务的聘任、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2、  各单位不得任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第二章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部门  第三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行属地原则。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含县级,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负责所属农场、连队等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第四条 中央在京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委托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分别负责。  第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铁道部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委托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和铁道部分别负责。

3、第三章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第六条 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具备一定的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  (四)热爱会计工作,秉公办事。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宪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第七条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  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除具备本办

4、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应当按照规定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或者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因故自行失效的人员,符合重新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条件的,均须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第八条 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中专(含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且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人员,自毕业之日起两年内(含两年)可以直接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不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超过两年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必须通过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第九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由财政部统一制定。  会计从业资格

5、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会计基础知识;会计实务;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铁道部(以下简称中央主管部门),负责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下列事项的组织实施:  (一)根据财政部制定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要求,组织编写考试教材,报财政部备案;  (二)制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规则;  (三)制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培训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6、 (四)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试卷命题,并于考试结束后报财政部备案;  (五)其他考务工作。  第十一条 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或者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经审查合格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中央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中央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将上年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发放情况报送财政部备案。第四章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注册登记和年检  第十二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

7、书是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不得涂改、转让。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三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由财政部统一设计格式、统一制定编号规则。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中央主管部门负责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印制、编号、颁发和管理。  各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应对本地区、本部门持证会计人员的基本情况分类建立业务档案,加强对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后期管理。  第十四条 对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被聘用从事会计工作时,应由本人或者本人所在

8、单位提出申请,按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因工作单位、学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或者职称等发生变更时,应当持有效证明,按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因调任等原因离开原工作单位且到其他地区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到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办理从业档案调转手续,并于办理调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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