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局车辆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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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中所称机动车驾驶员指局内在职的机动车驾驶员、聘用驾驶员和持有驾驶证的职工。第三条局办公室负责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章机动车的使用、维护及管理制度  第四条 局机关各处室(包括机关科室、业务处室、办、队)(下同)及基层单位应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车辆使用具体管理制度,如发现问题必须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消除事故隐患。  第五条 局内所有车辆实行定人定车管理,局机关车辆由局办公室统一调度,车辆由各用车单位具体负责管理,各科室长是第

2、一责任人。局属基层单位应指定一名人员兼任车管员,负责车辆使用、维护、安全等日常管理工作,基层单位的行政一把手是本单位车辆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车辆执行外出审批登记制度。因工作需要出市区,局领导班子成员、机关各科室的车辆到局办公室登记,经局长批准同意;局属基层单位的车辆由局分管领导同意,局长审批,报局办公室备案。禁止未经局长批准的车辆私自出市区。第七条 国家法定节假日实行封车制度。局机关节假日值班车辆由局办公室统一安排,各基层单位用车根据工作需要,自行安排,报局办公室备案,其余车辆一律停封。第八条车辆的保养应坚持“预防为主、强制维护”的原则,坚持例保、预检预

3、修制度,消除故障隐患,降低油材料的消耗,提高车辆的运行质量。第九条 局办公室负责局领导车辆的维修管理,各科室负责本部门的车辆维修管理。局属基层单位车辆的维修可依据经费情况和单位生产实际自行管理。第十条年初由局办公室、计划财务科根据每台车辆运行状况、实际运行公里数,分级别、分档次核定车辆年维修费用,并按包干指标分配到单车。年度内包干指标节余的可累计到下年使用,不影响下年度维修费用核定基数,超出包干指标的维修费用各科室自行负责。第十一条局机关车辆的年检费、养路费、保险费均由局办公室统一办理,发生的费用不包含在包干指标内。第十二条局机关各科室车辆的日常维修,在包干计划内由

4、驾驶员提出申请、说明情况,科室负责人审批同意后,由各科室负责自行安排车辆维修,费用由用车单位直接到计划财务科报销。第十三条局领导车辆的日常维修,在包干计划内由驾驶员提出申请、说明情况,局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由局办公室负责安排车辆维修,费用由局办公室到计划财务科报销。第十四条局机关各单位车辆需要大修的,年初由各科室申报计划,经局办公室和计划财务科联合组织鉴定后,提请局长办公会讨论同意,由计划财务科按程序到市政府采购办申请办理大修款项,并按有关要求进行修理。第十五条因工外出,途中车辆发生故障需临时维修、购买零件的需通知局办公室,同时车辆使用人要持旧部件及有效票据进行费用核

5、销,否则所发生费用自行负责。第十六条凡未按要求私自去修理厂维修车辆的,所发生的费用由送修人自行承担。第十七条车辆应按单位指定的位置停放或入库,不准随意停放。局机关车辆由局办公室统一安排存放地点,在局内车库存放的车辆全年存放在指定库位,冬季在外临时租库的车辆,其他季节应停放在局办公楼后院;局属各基层单位在保证车辆安全的情况下,自行安排存放地点,不得私自在它处停车。第十八条 凡到市外、省外新购车辆,必须由车辆所属单位专职驾驶员驾驶。  --------------------------------------------------------------------

6、---------------------------------------------------------------------------驾驶员的管理制度第十九条 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局内管理规章制度,认真学习专业知识,提高驾驶技术,增强法纪观念,确保行车安全。第二十条 因违章行车扣证或发生交通事故的罚款,单位概不负责。  第二十一条 严禁驾驶员酒后开车,因此造成车辆损坏或交通事故的,责任全部由驾驶员负责。  第二十二条 持有驾驶证的非专职驾驶人员,驾驶本单位车辆,必须经单位第一责任人同意。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不准私自聘用驾驶

7、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经局分管领导同意,局长批准后,报局办公室备案,并签订由局办公室统一印发的聘用合同。第四章罚则第二十四条车辆发生安全事故,除执行交警部门处理意见外,局内将给予相应处罚。第二十五条未经局长同意,车辆私自出市区的,一经发现,对责任处室(单位)作出收车处理,并予第一责任人全局通报批评,如在外出期间发生车辆被盗、损坏、交通事故的,责任全部自负。第二十六条驾驶员因私用车发生交通事故及车辆损坏的,一切责任由驾驶员承担,并按经济损失全额赔偿。第二十七条工作时间之外车辆未按指定地点存放,造成被盗、损坏,损失费用全部由驾驶员承担,并追究责任人相关责任。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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