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电气误操作装置管理规定(doc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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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征求“防止电气误操作装置管理规定”修改意见的函各分公司、华北集团公司、省份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根据安全管理工作需要,委托国电华东公司起草了“防止电气误操作装置管理规定”,并经组织系统内有关专家进行了讲座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为了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以使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修改,现将该规定征求意见稿发给你们,并请将有关修改意见于3月31日前反馈给国家电网公司生产运营部。联系人:张国威联系电话:010-66598271或系统内918128271传真电话:010-66598267或系统内918128267附件:防止电气误操作装置管理规定(

2、征求意见稿)防止电气误操作装置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防止电气误操作装置(以下简称防误装置)的专业管理,做好防误装置的选用、安装、验收、运行维护和检修管理等工作,使其在电网运行中更好地发挥作用。根据《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等有关规程规定,特制定《防止电气误操作装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条.防误装置是防止工作人员发生电气误操作的有效措施。本规定所指的防误装置是:微机“五防”、电气闭锁、电磁闭锁、机械联锁、机械程序锁、机械锁、带电显示装置等。第三

3、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的变电站、发电厂(公司)防误装置的管理。第四条.各区域、省(市)电网公司及直(代)管的供电公司(局)、发电厂(公司)应按照本规定,结合运行规程、反事故措施及现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第五条.防误装置实行统一的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管理工作由国家电网公司生产运营部归口领导,技术工作由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归口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和运行维护由各区域、省(市)电网公司及直(代)管的供电公司(局)、发电厂(公司)分级实施,并配备防误装置专责人员。第一条.各供电公司(局)、发电厂(公司)应定期对管辖范围内的

4、防误装置进行试验、检查,以确保装置整体的正常工作。对新建或更新改造的电气设备,防误装置必须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运。第二条.各级分管防误装置管理工作的领导以及有关专业人员均应熟悉本规定,并在选用、安装、验收、检修管理和运行维护等工作中贯彻执行。第二章责任制第三条.国家电网公司负责防误装置的管理规定、重大技术措施和反事故措施的制订和修订。每两年组织召开一次专业会议。第四条.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负责防误装置技术标准的制订,并根据技术发展和用户技术需求,每三至五年修订一次。负责编写年度技术报告。第五条.各区域、省(市)电网公司负责防误装置的技术

5、管理工作。1、制订防误装置的管理办法、技术措施和年度工作计划,并定期检查防误计划落实情况。2、省(市)电网公司每年二月底以前向区域电网公司上报上年度的专业工作总结,区域电网公司汇总后于三月底前报国家电网公司,抄送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3、定期召开防误装置专业会议。4、审定直(代)管单位的防误装置技术方案及年度工作计划。5、参加电气误操作事故的调查分析,制定反事故措施。6、负责所辖单位的防误装置技术监督、信息反馈和经验交流。第十一条.各供电公司(局)和发电厂(公司)负责防误装置的日常运行、维护和检修工作。1.制订防误装置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2.

6、每年一月底前向上级公司上报上年度防误工作总结及本年度工作计划。3.将防误装置的管理纳入各单位的反事故技术措施计划或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4.组织防误装置的技术培训。5.制订运行、巡视、验收、维护、检修、台帐管理、备品备件管理等规章制度。6.参加新建、扩建、改建的变电、发电工程中有关防误装置选型、设计审查、投运前验收工作。第三章运行管理第十二条.防误装置正常情况下严禁解锁操作。防误装置的解锁工具(钥匙)或备用解锁工具(钥匙)应有保管、使用制度。第十三条.防误装置发生异常时,应立即停止操作,及时报告运行值班负责人,在查明原因,确认操作无误,

7、经变电站负责人或发电厂当班值长同意后,方可进行解锁操作,并作好记录。第十四条.当防误装置确因故障处理和检修工作需要,必须使用解锁工具(钥匙)时,需经变电站负责人或电厂当班值长同意,做好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专人监护下使用。第十五条.在危及人身、电网、重要设备安全且确需解锁的紧急情况下,经变电站负责人或发电厂当班值长同意后,可以对断路器进行解锁操作。第十六条.防误装置的停用应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变电站上级技术领导或电厂技术领导)批准,必要时报有关部门备案后,才能退出。同时,要有相应的防止电气误操作的有效措施,并加强操作监护。第十七条.运行值班人员

8、(或操作人员)应熟悉防误装置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做到“三懂二会”(懂防误装置的原理、性能、结构;会操作、维护)。新上岗的运行人员应进行使用防误装置的培训。第十八条.防误装置应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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