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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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济南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与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凡在本市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和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主管部门和协管部门)  市公安局是本市道路交通管理的主管机关。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规划、城建、环保、工商、交通、教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第四条 (安全责任制)  本市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  机关、

2、军队、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交通安全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对所属人员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第五条 (学校职责)  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注重交通安全教育,把交通法规及交通安全常识纳入教学内容。  第六条 (执法要求)  交通民警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应当忠于职守,严守法纪,警容严整,举止端庄,严格执法,热情服务。ofwork,relationships,needandpossibility,putqualityfirst."Improvestructure",referspartycarefully".Isa

3、mustadheretotheindividualabsorptionTheprincipleofthedevelopmentofamatureone,andstrictlyperformintheadmissionprocedure,topreventthePartymember19  第七条 (举报和表彰)  对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任何人都有劝阻和举报的权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检举交通肇事逃逸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交通管制)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交通管理的需要或遇有重大交通警务,可实行交通管制。  第二章 机动车管理

4、  第九条 (车辆发展规划)  市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道路规划和道路、车辆发展实际情况,制定车辆发展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牌证管理)  机动车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领取号牌和行驶证后,方准上路行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领机动车牌证;不得涂改、伪造机动车牌证、档案以及申领牌证的各种证明。  机动车牌证遗失、损坏以及号牌号码和行驶证记录辩认不清的,车主应当及时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补领申请,并经公告挂失后,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补发。  拆卸、移动或扣留机动车号牌,必须经号牌核发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

5、得拆卸、移动或扣留。  第十一条 (牌证的申领)  申领机动车牌证,机动车须经检验合格,并交验下列证件:  (一)机动车来源的合法凭证;属于外省市转入的在用车,应当持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密封档案;ofwork,relationships,needandpossibility,putqualityfirst."Improvestructure",referspartycarefully".IsamustadheretotheindividualabsorptionTheprincipleofthedevelopmentofamatureone,andst

6、rictlyperformintheadmissionprocedure,topreventthePartymember19  (二)国家技术监督局核发的单位《代码证书》、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或军队、武警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证明、外国人有效居留证件;  (三)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合格证;  (四)车辆购置附加费缴纳凭证;  (五)属于国家专控的机动车,须有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以下简称控办)的批准证明;  (六)机动车所有人在市区居住的,须有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有效的停车泊位证明;  (七)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  申领牌证后,机动车所有

7、人或使用人须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驾驶员协会(以下简称驾协)工作站备案。  第十二条 (车辆检验)  机动车须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限进行检验,检验时车主须交验《机动车发动机车架号拓印卡》。未按规定时限检验上路行驶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暂扣车辆,责令限期参加检验;逾期三个月不参加检验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收缴牌证。  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检验的,应当在检验有效期内办理缓检手续。  第十三条 (改装)  已经登记注册的机动车改变车身颜色、车型、车架、车身、驾驶室、发动机以及机动车原设计性能、用途的,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改装后经检验合格,方准

8、行驶。  机动车发动机和车身(车架)不得同时变更;拖拉机、农用运输车不得改轮调速。  自行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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