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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20
《劳动合同制管理暂行办法(制度范本、doc格式)》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北京首信股份有限公司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11月20日北京首信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北京市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细则》及本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劳动合同是公司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公司与员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书》、《岗位聘任协议书》,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签订专项协议书。《岗位聘任协议书》和各专
2、项协议书为劳动合同书的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第三条所有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均应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不与尚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第二章劳动合同内容第四条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保险福利待遇;(六)劳动纪律;(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八)经济补偿与赔偿;(九)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十)劳动争议处理;(十一)其他。第三章劳动合同的签订第五条劳动合同的签订(一)上级任命、聘任或公司选举产
3、生报上级审批的公司法人代表、党组织负责人,与上级机关签订劳动合同。(二)公司其他员工与公司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签订劳动合同。(三)凡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应签订《岗位聘任协议书》或专项协议书。(四)下列情形的员工分别签订专项协议书:l、经批准全脱产学习、培训人员签订《培训协议书》;2、享受医疗期待遇病休人员签订《医疗期协议书》;3、哺乳期的女工签订《计划生育息工协议书》;第六条《劳动合同书》经公司和员工双方签订以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受国家法律保护,双方必须严格履行,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都须承担违约责任。第四章
4、劳动合同期限第七条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三种,公司根据岗位特点和实际工作需要,与员工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期限。第八条劳动合同中注明终止日期的,为有固定期限合同;劳动合同中不注明终止日期,但约定其它终止条件的,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对于完成单项工作或临时工作的员工,可签订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第九条新毕业的研究生、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按国家规定执行试用期(见习期),其他新员工按照双方的约定执行。试用期和见习期计算在合同期限内。第十条员工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双方同意
5、续订劳动合同的,如果员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五章劳动合同的变更、续订、解除和终止第十一条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劳动合同应变更相应内容。劳动合同期内,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对劳动合同相关内容作相应变更。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应将变更要求书面送交另一方,另一方应在15日内做出书面答复。第十二条劳动合同期满或合同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第十三条劳动合同终止前三十天,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书面通知员工,
6、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员工应在一周内书面答复。如果续订劳动合同,双方必须在合同到期前续订。续订劳动合同不再约定试用期。第十四条因工伤、职业病造成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员工,劳动合同期满,公司原则上与其续订劳动合同,并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员工,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实行计划生育的女员工处于孕、产、哺乳期,劳动合同期满时,合同期限可顺延到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结束时。第十五条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第十六条员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无须给员工经济补偿:(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招收
7、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的其它规章制度的;(三)连续旷工三天,或年旷工累计7天以上(含)的;(四)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十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可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给员工经济补偿:(一)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调整岗位后仍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二)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合同双方协商后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三)公司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
8、发生严重困难,达到人民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公司标准,确需裁减人员时。第十八条员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不得依照第十七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以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员工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三)计划生育的女员工在孕期、产期或哺乳期内的;(四)员工在义务服兵役期间;(五)复转、退伍军人初次参加工作未满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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