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法》起草说明(制度范本、doc格式)

《融资租赁法》起草说明(制度范本、doc格式)

ID:18884376

大小:24.00 KB

页数:3页

时间:2018-09-20

《融资租赁法》起草说明(制度范本、doc格式)_第1页
《融资租赁法》起草说明(制度范本、doc格式)_第2页
《融资租赁法》起草说明(制度范本、doc格式)_第3页
资源描述:

《《融资租赁法》起草说明(制度范本、doc格式)》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关于《融资租赁法纲要(征求意见稿)》的说明2004年3月16日融资租赁法起草组成立以来,在起草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起草工作小组开展了一系列工作,在此基础上,经过比较充分的准备,2004年10月25日至29日,起草工作小组主持起草了《融资租赁法纲要(征求意见稿)》。今后将继续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并结合国情借鉴国外的经验,力争尽快拟定融资租赁法(草案)。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关于调整范围有一种意见认为,应当起草一部租赁法,将包括融资租赁、经营租赁的各种租赁交易形态均纳入其调整范围。但是,建议没有被采纳,主要基于两方面的考虑。第一,第十届全国人大

2、常委会立法规划中列入的是融资租赁法而非租赁法,将此法列入立法规划绝非轻率之举。第二,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在法律关系上具有显著的差别,将两者放在一部法律中调整难度比较大,而且经营租赁是否需要法律进行调整也是值得进一步研究的问题。因此,为了加快融资租赁立法进程,使其尽早出台,还是以起草融资租赁法为宜。二、关于纲要的结构纲要由总则、融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企业、融资租赁的经营规则、融资租赁的扶持、融资租赁的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八章组成。纲要结构如此设置,是经听取多方面意见后归纳、概括、总结出来的。这种将行为法、组织法、管理法的内容放在一起的作法,被保险法

3、等法律证明是可行的。三、关于融资租赁企业设立审批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一种意见认为,设置行政审批有较重的计划经济色彩,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但意见未被采纳。主要考虑到两方面的原因:第一,融资租赁业带有很强的融资性,如果不设置一定的准入门槛容易造成市场混乱;第二,如果从原来的高门槛和严格审批制直接转变为全面放开市场准入,有可能会矫枉过正,造成因缺少合理过渡而阻碍融资租赁市场建立健全良好的交易秩序的结果。对于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设定,是以适当放宽市场准入为指导思想的。现行的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的门槛为5亿元人民币,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门槛为2000万

4、美元,社会上对于市场准入门槛过高的反映比较强烈,降低设立门槛也是有关部门的共识。为了鼓励和促进融资租赁行业发展的需要,纲要适当降低了注册资本的标准。四、关于监管部门主要由于分属不同部门管理,在融资租赁之外又出现了金融租赁,究其实质,两者并无大的差别。这一不合理的现象有其产生的客观原因和过程,但不能通过立法加以确认。这是本法立法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是无法逾越的。纲要中只是进行了技术性处理,将国家的监管部门称为国务院融资租赁综合管理部门。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1、纲要确定了融资租赁物登记,规定融资租赁物交付后应当在登记机关办理融资租赁物登记

5、,未办理登记的,出租人的物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对于融资租赁物进行登记,可以保护出租人的利益,防止缺乏诚信的承租人对融资租赁物的无权处分行为。2、纲要将提供融资租赁物的当事人统称为“供货人”,而没有采用“出卖人”一词。主要是考虑在转租赁等一些特殊情况下,还存在着提供融资租赁物的当事人并非出卖人的情形,因此将“出卖人”称为“供货人”。而且,在国外融资租赁的相关立法中普遍使用的是“supplier”一词,而与此相对应的中文也以采用“供货人”更为妥当。3、纲要中有个别规定是直接援引合同法第十四章中的内容。主要原因:第一,为保证融资租赁法的全面性和清晰性,

6、难免要重复表述合同法第十四章中的条文;第二,第十四章中也有需要进一步完善的表述,例如将“出卖人”改为“供货人”;第三,考虑到合同法将纳入民法典并作为其中一编,届时可将第十四章内容删去,使关于融资租赁的规定自成体系地体现在融资租赁法中。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