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社会医疗保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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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营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医疗保险关系,保障参保人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医疗保险的参保、待遇、服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市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参保人基本医疗需求相适应、资金来源多渠道、待遇水平多层次、城乡一体、可持续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分为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保险、大病医

2、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等制度;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制度,并与大病医疗救助、社会医疗救助、补充医疗保险等制度相衔接,满足参保人多层次的医疗保障需求。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将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的投入,统筹协调医疗、医药、医保制度改革,逐步提高参保人的社会医疗保障水平。各区、县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本辖区内社会医疗保险参保、政策宣传等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征缴、支付和

3、经办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财政、卫生计生、物价、食品药品监管、民政、公安、审计、教育、电子政务、工会、老龄委、残联、慈善总会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社会医疗保险相关工作。第二章 参保与缴费第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他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和退休(职)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离休人员、建国前老工人、老红军和二等乙以上伤残军人的医

4、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第七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月共同缴纳:(一)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按照6.5%的比例缴纳;(二)在职职工以本人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按照2%的比例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三)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100%间确定缴费基数,按8.5%的比例缴纳,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职工工资收入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的口径计算,其中低于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

5、工资60%的,按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费;高于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第八条 具有本市户籍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含民办高校、技师学院)和中等职业学校的非本市户籍全日制学生,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不具有本市户籍但持有居住证的人员及其新生儿,也可按本市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第九条 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费由个人按年度缴纳,财政予以补助。参保的城镇“三无”(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

6、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参保人、孤儿及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的个人缴费部分,分别从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列支;70周岁及以上参保居民(不含上述对象)、重度残疾、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承担。以上参保居民同时符合多重身份的,政府承担其个人缴费部分时只能选择一种身份。对于居住证持有人选择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缴费,各级财政按当地参保居民同样的标准给予补助。第十条 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应当参考本地财政、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及基金收支情况,由

7、市人民政府适时调整。具备条件的区(县)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对居民个人缴费给予资金扶持。第十一条 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费可以按照以下方式缴纳:(一)成年居民和未入学(不含学前教育机构)的少年儿童,由区(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由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负责代收;(二)大学生和已入学(含学前教育机构)的少年儿童,由其所在学校和学前教育机构负责代收。各区(县)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大力推行网上缴费、银行代收等方式,提高参保缴费信息化、便利化水平。第十二条 个人缴纳的城乡居民社

8、会医疗保险费按年度收缴,每年9月1日至12月20日为下一年度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集中缴费期。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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