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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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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第一条 为维护回购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回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及规章,参加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直接交易的参与者(简称参与者)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共同签定本协议。 第二条 本协议所称回购双方包括债券回购交易中的正回购方和逆回购方;本协议所称债券、回购、正回购方、逆回购方均按《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定义。 第三条 除签定本协议外,回购双方进行回购交易应逐笔订立回购成交合同,回购成交合同与协议共同构成回购交易完整的回购合同。回购合同在办理质押登记后
2、生效。 第四条 回购成交合同是回购双方就回购交易所达成的协议。回购成交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参考文本附后),其书面形式包括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简称交易系统)生成的成交单、电报、电传、传真、合同书和信件等。 回购成交合同的内容由回购双方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成交日期、交易员姓名、正回购方名称、逆回购方名称、债券种类(券种代码与简称)、回购期限、回购利率、债券面值总额、首次资金清算额、到期资金清算额、首次交割日、到期交割日、债券托管帐户和人民币资金帐户、交割方式、业务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等;以交易系统生成的成交单、电报和电传作为回购成交合同,业务公章和法定
3、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可不作为必备条款。 第五条 回购双方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办理债券的质押登记。 质押登记是指中央结算公司按照回购双方通过中央债券簿记系统发送并相匹配的回购结算指令,在正回购方债券托管帐户将回购成交合同指定的债券进行冻结的行为。 第六条 成交日期是回购双方订立回购成交合同的日期。 第七条 交割日分首次交割日和到期交割日。首次交割日是办理债券质押登记和逆回购方据此将资金划至正回购方指定帐户的日期;到期交割日是正回购方将资金划至逆回购方指定帐户并据此解除债券质押关系的日期。 第八条 回购期限是首次交割日至到期交割日的实际天数,
4、以天为单位,含首次交割日,不含到期交割日。 第九条 回购利率是正回购方支付给逆回购方在回购期间融入资金的利息与融入资金的比例,以年利率表示。计算利息的基础天数为365天。 第十条 资金清算额分首次资金清算额和到期资金清算额。到期资金清算额=首次资金清算额*(1+回购利率*回购期限/365)。 第十一条 回购交易单位为万元。债券结算单位为万元;资金清算单位为元,保留两位小数。 第十二条 回购双方可以选择的交割方式包括见券付款、券款对付和见款付券三种。 见券付款是指在首次交割日完成债券质押登记后,逆回购方按合同约定将资金划至正回购方指定帐户的交割方式。 券款对付是指中央结
5、算公司和债券交易的资金清算银行根据回购双方发送的债券和资金结算指令于交割日确认双方已准备用于交割的足额债券和资金后,同时完成债券质押登记(或解除债券质押关系手续)与资金划帐的交割方式。 见款付券是指在到期交割日正回购方按合同约定将资金划至逆回购方指定帐户后,双方解除债券质押关系的交割方式。 第十三条 回购双方应按回购成交合同约定,向中央结算公司及时发送内容完整并相匹配的回购结算指令。回购双方在接到中央结算公司关于回购结算指令不匹配的信息反馈后,应及时沟通,并修改重发。 第十四条 正回购方的权利和义务 正回购方的权利: (1)按合同约定获得债券出质融入资金款项; (2)
6、收取回购期间所出质债券的发行人支付的债券利息; (3)在到期交割日,按合同约定购回同品种债券。 正回购方的义务: (1)按合同约定,及时发送内容完整的回购结算指令; (2)在首次交割日,按合同约定的券种和数量出质债券; (3)在到期交割日,按合同约定的到期资金清算额支付款项。 第十五条 逆回购方的权利和义务 逆回购方的权利: (1)按合同约定的券种、数量取得债券质权; (2)回购期间拥有债券质驻; (3)在到期交割日,按合同约定获得到期资金清算款项。 逆回购方的义务: (1)按合同约定,及时发送内容完整的回购结算指令及相关的确认指令; (2)在首次交割日
7、,按合同约定的首次资金清算额支付款项; (3)在到期交割日,按合同约定的券种和数量返还用于质押的债券。 第十六条 违约及其定义 回购双方中任何一方没有履行回购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本协议所称违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回购成交合同订立后,未按合同约定发送回购结算指令; (二)首次交割日,正回购方没有足额债券用于回购质押登记,或在办理债券质押登记后,逆回购方未按合同约定将资金划至正回购方指定帐户; (三)到期交割日,正回购方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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