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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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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城市高危妊娠管理工作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广州市高危妊娠管理办法》、《广州市孕产妇三级转管理规定》和《广州市高危妊娠评定标准(修订)》(穗卫基[2006]15号)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高危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提高孕产妇保健防治质量和出生人口素质,降低孕产妇死亡人数、围产儿死亡率、残疾儿出生率,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我市高危妊娠管理工作作出如下规定:一、高危妊娠的筛查评定各级设产科的医院/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必须设高危妊娠专科门诊,按照《广州市高危妊娠管理办法
2、》和《广州市高危妊娠评定标准(修订)》(穗卫基[2006]15号)的要求,于早孕建册时对孕妇进行高危妊娠初筛,对每次产检的孕妇均要进行高危妊娠评定。对评为高危妊娠的孕妇要转到高危妊娠专科门诊进行复评并进行登记、追踪随访等专案管理,同时按照《广州市孕产妇三级转诊管理规定》的要求对超出本单位监护范围的高危妊娠及时转诊。二、我市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分级1、一级产科医疗保健机构:包括各镇街医院/卫生院和两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荔城和朱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及市中医医院。2、二级产科医疗保健机构:增城市妇幼保
3、健院、增城市人民医院、增城市新塘医院、增城市省水电二局医院。三、高危妊娠的监护6(一)一级产科医疗保健机构的高危妊娠监护范围一级产科医疗保健机构负责对如下一般高危妊娠进行产检、监护与处理:1、妊娠合并妊娠期高血压疾病及轻度子痫前期;2、妊娠合并轻度贫血(HB90-100G/L);3、经上级医疗保健机构诊治后病情缓解,可返回一级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定期随访及监护的一般高危妊娠。所有高危妊娠一律要转送二级及以上产科医疗保健机构分娩。(二)二级产科医疗保健机构的高危妊娠监范围1、负责对一般高危妊娠的产检、
4、监护、处理及接产。2、具备条件的二级医疗保健机构可负责对下述部分严重高危妊娠者的监护与处理:①具有固定高危妊娠因素的高危妊娠者;②妊娠合并轻度内科疾患者;③子痫前期轻度与部分重度子痫前期(医院必须具备眼底检查和红血球压积、纤维蛋白原、凝血酶原等实验检查条件);④大于34周至小于37周妊娠、胎儿体重预计大于1.5KG的早产或胎膜早破(医院必须具备病理新生儿科或病理新生儿室及其相应的新生儿抢救、监护和处理的设备与能力)。四、高危妊娠的转诊标准(一)一级产科医疗保健机构的高危妊娠转诊标准1、在负责的高
5、危妊娠监护与处理范围内(6妊娠合并妊娠期高血压及轻度子痫前期;妊娠合并轻度贫血(HB90-100G/L);经上级医疗保健机构诊治后病情缓解的孕产妇),凡经积极治疗观察两周效果不显著者,须予以转诊;2、产检中,妊娠图显示宫高连续三次小于第十百分位或大于第九十百分位者,应建议病人到二级或三级医疗保健机构进一步检查,必要时转诊;3、妊娠小于36周早产或胎膜早破者,应立即转诊;4、估计胎儿体重≥3.5KG的初产妇或有头盆不称者(胎头跨耻征阳性或临界骨盆、胎儿体重≥3.5KG),凡医院无血源及剖宫产条件应
6、立即转诊;5、有产程式异常:潜伏期延长,活跃期迟缓、停滞者,凡医院无血源及剖宫产条件应立即转诊;6、发生子宫收缩乏力性出血者,必须立即按《广州市产后出血的诊断与防治常规》处理。出血量多或病情严重者应边抢救边转诊或请市产科抢救小组会诊指导,现场抢救;7、发生胎盘滞留者,必须按《广州市产后出血的诊断与防治常规》处理。严重粘连或植入者,不能强行剥离,必须立即转诊或请市产科抢救小组会诊指导或现场抢救,并做好手术准备;8、发生产时裂伤(血肿)出血者,必须按《广州市产后出血的诊断与防治常规》处理。处理后仍有
7、持续性出血者或裂伤严重者,必须立即转诊或请市抢救小组会诊指导,现场抢救,并做好手术准备;9、出现先兆子宫破裂或可疑羊水栓塞症状时,必须在急请市产6科抢救小组同时,做好输血和手术准备。如正在使用催产素者,必须立即停用;10、出现可疑凝血功能障碍所致的产后出血或DIC症状时,必须在请市产科抢救小组同时,做好输血和手术准备。(二)二级产科医疗保健机构的高危妊娠转诊标准1、首次产检发现有不宜妊娠因素(如妊娠合并严重内科疾病等),而本人又要求继续妊娠者,应予以转诊。2、产检中妊娠图显示宫高连续三次小于第十
8、百分位或大于第九十百分位者,应建议到三级医疗保健机构进一步检查,必要时转送三级医疗保健机构分娩,否则应予以转诊。3、有疤痕子宫病史,若要阴道试产者,视疤痕子宫病史情况,2年内者一律转诊;2年以上者,只能在具备子宫全切、产科抢救能力和技术条件的二级医疗保健机构分娩,否则应予以转诊。4、在负责监护与处理的范围内:具有固定高危妊娠因素的高危妊娠者、妊娠合并轻度内科疾患者、子痫前期轻度,凡经积极治疗症状未见缓解或病情严重者,应尽快予以转诊。5、县级市二级医疗保健机构对凡属于重度子痫前期、子痫紧急处理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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