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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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技术指南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顺利实施,按照国务院关于校舍安全工程的统一部署及《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要求,依据《建筑法》、《城乡规划法》、《防震减灾法》、《防洪法》、《气象法》、《消防法》、《安全生产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防汛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8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

2、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等部门规章,特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适用于全国城乡公立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校舍排查鉴定、加固改造和新建(包括迁建、拆除重建)工作,校舍鉴定和加固主要标准规范目录见附录1,校舍新建工程主要标准规范目录见附录2。  第三条 校舍排查鉴定、加固改

3、造和新建工程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  第四条 校舍排查结论及相关资料、鉴定报告、加固改造和新建工程的勘察、设计文件和竣工验收的相关资料除依法备案外,还应报当地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校舍安全工程办”)备案。排查、鉴定和竣工验收后应按相关要求,将有关数据纳入全国中小学校舍信息管理系统。  第五条 地震灾区中小学校舍排查鉴定、加固改造和新建工作应与当地灾后恢复重建相结合,统一组织实施,其技术要求还应遵守有关专门规定。  一、排查鉴定篇一般规定  第六条 校舍排查鉴定主要

4、包括:校舍场址安全排查、校舍建筑安全排查、鉴定。  (一)校舍场址安全排查。当地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通过查阅资料和实地踏勘,必要时通过专项评估,对校舍场址遭受洪涝、病险库、淤地坝、堰塞湖、蓄水池、尾矿坝、储灰库威胁以及台风、雷电、地质灾害、地震地质灾害、火灾危害等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提出是否需要迁移避险和专门处置的意见。  (二)校舍建筑安全排查。在确认校舍场址安全或建筑物无法迁移避险,通过查阅档案和实地踏勘等方式对校舍基本情况和建筑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提出校舍建筑是否需要进行鉴定和专门处

5、置的意见。  (三)鉴定。鉴定包括房屋安全鉴定和抗震鉴定。  对经排查需要鉴定的校舍,委托有相应资质或资格的单位进行鉴定,确定校舍是否需要加固改造或拆除重建。  根据鉴定工作要求,对需要进行检测的校舍,由有相应资质单位对校舍建筑进行检测,检测工作内容和深度需满足校舍鉴定工作的要求。第一章 校舍排查  第七条 校舍场址安全排查应查明校舍遭受洪涝、地质灾害、台风以及病险库、淤地坝、尾矿坝、堰塞湖、蓄水池、储灰库等的威胁情况。  第八条 校舍场址安全排查应充分利用现有的各类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  第九条 校舍

6、场址安全排查时,下列地段应确定为危险地段:  (一)处于滑坡、崩塌、地面沉陷、地裂缝、山洪、泥石流等危险区的场地。  (二)发震断裂带上可能发生地表位错的部位。  (三)行洪区、蓄滞洪区、雷电重灾区。  (四)遭受病险库、淤地坝、蓄水池、堰塞湖、尾矿坝或储灰库等威胁,且难以整治和防御的高危害影响区。  (五)与输气输油管道,高压走廊、大型变压器,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相毗邻的场地。  (六)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规定的其他危险地段。  第十条 校舍场址安全排查时,应查明下列地段对校

7、舍安全的影响,判定是否属于危险地段或禁止建设地段,必要时当地政府应组织国土资源、水利、地震、安全监管、消防等部门委托相关专业技术单位进行专项评估:  (一)存在潜在危险性但尚未查明或不明确的滑坡、崩塌、地面沉陷、地裂缝、地震断裂带、山洪、泥石流以及未查明其危害程度的病险库、淤地坝、堰塞湖、蓄水池、尾矿坝或储灰库等场地。  (二)尚未稳定的地下采空区。  (三)地质灾害破坏作用影响严重,环境工程地质条件严重恶化,难以整治的场地。  (四)地下埋藏有待开采的矿产资源的场地。  (五)洪泛区、规模大人口多的蓄

8、滞洪、易洪易涝区及山洪、台风、暴潮、雷电严重威胁区。  (六)与大型可燃材料堆场相毗邻的场地。  (七)存在其他对建设用地限制使用条件的场地。  第十一条 危险地段上的校舍应避险迁建或采取相应消除安全隐患的措施。  第十二条 校舍建筑安全排查的基本内容应包括:校舍概况(名称、用途、建筑面积、建设年代、原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建筑物基本情况(高度、层数、建筑体型、结构类型、基础形式等),勘察、设计、施工、检测、竣工验收文件情况,抗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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