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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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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威海市社会保险长期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参加社会保险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及时发放,根据《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建立社会保险长期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制度,堵塞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的漏洞,切实保障基金安全。第三条由社会保险基金定期支付社会保险长期待遇的下列人员,适用本办法:(一)领取基本养老金和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企业离休人员;(二)领取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三)按月领取伤残津贴、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四)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的供养亲
2、属;(五)领取企业离退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人员;(六)其他长期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人员。以上人员统称“领取待遇人员”。第四条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的指导和监督等工作。各级—6—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镇(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简称社保所,下同)、各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简称服务站,下同)负责资格认证工作的组织实施。以上各级经办组织统称认证机构。其中,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市资格认证实施方案、认证标准、业务流程的制定及认证技术手段的开发等工作;各区市(含国家级开发区,下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辖区资格认证的实施工作; 各社
3、保所根据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具体安排开展并组织、指导各服务站开展资格认证工作;社区、行政村协助调查领取待遇人员资格。第五条资格认证工作实行全市一体化认证模式,领取待遇人员可在全市自主选择认证机构认证,也可通过认证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认证。资格认证工作实行集中认证与分散认证相结合。集中认证时间由认证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告。第六条领取待遇人员应如实提供认证工作所需的基本信息材料。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认证机构报告,也可以通过社会保险个人网上申报系统、自助服务系统等自行更新。认证机构要严格审查领取待遇人员提交的认证材料,认真核
4、实、登记领取待遇人员的基本信息,并在各自管辖范围及时更新、维护相关基本信息,确保其基本信息全面、真实、完整、准确。第七条资格认证工作按以下方式进行:—6—(一)社区认证。社区服务站根据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保所的安排,负责对本社区领取待遇人员进行资格认证,并对认证结果进行公示。领取待遇人员应按认证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到现场认证。因高龄、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的,经认证机构审查符合入户认证条件的,由认证机构入户认证。(二)自助认证。领取待遇人员可以选择认证机构提供的自助认证方式(手机APP、网上服务大厅等)办理认证。自助认证应满足认证机构要求的认证频率。(
5、三)协同认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公安、民政、卫计等部门及定点医疗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协同认证。(四)异地协助认证。在本市行政区域外居住的领取待遇人员可持身份证到居住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证,由居住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部级异地居住人员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协助认证信息系统(简称异地认证系统,下同)上传认证结果;居住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没有开通异地认证系统的,应使用自助认证方式办理认证,逐步取消通过邮寄《异地居住人员领取社会保险待遇协助认证表》办理认证的方式。在我市居住的异地领取待遇人员,由居住地认证机构按照参保地认证要求办理认证。(五)境外认证。出境定居
6、的领取待遇人员应提供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等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其中,—6—居住在香港、澳门地区的,提供由当地工会联合会出具的相关证明;居住在台湾地区的,提供由当地公证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相关证明等认证材料应及时邮寄回待遇发放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效期为半年。出境定居的领取待遇人员回国期间,凭本人的有效护照或有效证件可到认证机构办理认证手续。(六)其他认证。上述认证方法不能满足认证需要的,认证机构可以采用其他方式进行认证。第八条领取待遇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暂时或永久丧失长期待遇资格:(一)失踪、死亡的;(二)被判刑服刑期间的;(三)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年满
7、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供养亲属就业或参军的;(五)供养亲属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六)符合供养条件的配偶再婚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条领取待遇人员暂时或永久丧失领取长期待遇资格后,其法定继承人或受益人、原领取待遇人员应按照下列规定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在7个工作日内向认证机构报告;在本市行政区域外居住的,在30个工作日内向待遇支付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6—第十条对符合领取待遇条件但没有在规定时间内认证、没有通过资格认证、资格认证公示有异议的领取待遇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暂停其长期待
8、遇。被暂停领取待遇人员可持身份证,到待遇发放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资格认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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