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徽警旗制用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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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名称】 警徽警旗制用办法【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0-10-18【正  文】警徽警旗制用办法    第1条     警徽警旗之制式及使用依本办法之规定。    第2条     警徽为正面展翅之金黄色警鸽,徽顶正中置青天白日国徽,外绕黄色嘉禾。警鸽双翅各绘大羽八支,小羽五支,尾羽三支。嘉禾叶、穗左右各七。    其徽式如附件一。    (备注:附件一请参阅中华民国现行法规汇编83年5月版(七)3914~3918页)    第3条     警旗分为警察旗、警察机关旗及警察机关首长旗三种。    一警

2、察旗旗式枣红色底,横直为三比二,旗幅尺寸如附件二,内嵌警徽,其图式如附件三。    二警察机关旗于靠旗杆之一边,镶白布一条,内绣“某某警察机关”黑字。其图式如附件四。    三警察机关首长旗则于警徽下加嵌首长阶级章,其图式如附件五。    (备注:附件二~五请参阅中华民国现行法规汇编83年5月版(七)3919~3925页)    第4条     警旗旗杆白色,直径三公分,上端置银色矛形顶,下端置剑形旗鐏,长度为旗直长之三倍,其规格如附件六。    (备注:附件六请参阅中华民国现行法规汇编83年5月版(七)  

3、  3926页)    第5条     警察机关旗分为:警察分局级;县(市)警察局级;直辖市政府警察局级;中央署、校级四种,其旗幅尺寸如附件七。    专业警察机关旗比照之。    附件七:警察机关旗旗幅尺度表    ┌──┬─────┬──────┬──────┬──────┐  │单位│警察分局级│县市警察局级│直辖市政府│中央署校级│  │区分│││警察局级││  ├──┼─────┼──────┼──────┼──────┤  │旗幅│直长64公分│直长80公分│直长96公分│直长120公分│  │尺

4、度│横宽96公分│横宽120公分│横宽114公分│横宽180公分│  ├──┼─────┼──────┼──────┼──────┤  │书写│││││  │番号│直长48公分│直长56公分│直长68公分│直长86公分│  │白幅│横宽8公分│横宽9公分│横宽9公分│横宽10公分│  │尺度│││││  └──┴─────┴──────┴──────┴──────┘    第6条     左列警察机关制挂首长旗:    一内政部警政署。    二中央警察大学。    三警察专科学校。    四直辖市政府警察局

5、。    前项首长旗旗幅尺寸如附件八。    附件八:警察机关首长旗旗幅尺度表    ┌────┬────────┬──────┐  │单位区分│直辖市政府警察局│内政部警政署│  ││警察专科学校│中央警察大学│  ├────┼────────┼──────┤  │旗幅尺度│直长96公分│直长120公分│  ││横宽144公分│横宽180公分│  └────┴────────┴──────┘    第7条     警徽使用规定如左:    一警察人员得佩带或缀饰。    二对促进国际警察合作或协助维护治安,

6、具有页献者,得致赠饰用警徽之纪念品。    三因训练、演习、校阅、展览、会议等,有饰用警徽之必要者。    四警察机关办公处所、勤务装备等,有饰用警徽之必要者。    五其他有饰用警徽之必要者。    警察机关办公处所门首装设警徽,幅度标准如附件九。    附件九:各级警察机关办公处所门首装设警徽幅度标准    一分驻(派出)所级:高度五四公分,宽度六三公分,厚度四    公分。    二分局、队(含中队)级:高度八四公分,宽度九七公分,厚    度五公分。    三县市局、所、总队、大队级:高度一○四公分,

7、宽度一二○    公分,厚度六公分。    四直辖市局以上级:高度一五一公分,宽度一七八公分,厚度    七公分。    五上列一至四款规定,为期与办公厅建筑物大小美观配合,得    斟酌实际情形,放大或缩小一级装制。    第8条     警察旗与警察机关旗之使用规定如左:    一集体参加国家庆典时。    二迎送外宾担任仪队时。    三参加校阅或集体游行与各项竞技时。    四其他集会时。    警察旗并得与国旗、警察机关首长旗并列悬挂。    警察旗与警察机关旗,平时应竖立于机关首长办公室。    

8、第9条     警旗与国旗并用时,国旗居中较高,警察旗居右,警察机关首长旗居左。    升降警旗配合升降国旗之仪式实施之。    第10条     警徽警旗式样不得作为商标或不庄严之用品。    第11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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