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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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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国家强制离婚 (1)为婚妄冒。即婚姻双方中男、女一方违约妄冒。《唐律疏议·户婚》(以下出自此者,简称《疏议》)“为婚妄冒”条规定:“诸为婚而女家妄冒者,徒一年。男家妄冒,加一等。未成者,依本约;已成者,离之。”议曰:“未成者依本约”,谓依初许婚契约。已成者,离之。违约之中,理有多种,或以尊卑,或以大小之类皆是。 〖例证1〗冀州长史吉懋,欲为男顼娶南宫县丞崔敬女。敬本不许,懋因故胁求亲,惧而许之。择日迎娶,敬妻郑氏抱女大哭,女亦坚卧不起。小女为救父急难,代姊而嫁[1](卷3)。 上例,吉懋为子求娶崔敬女,其家本不同意,因以故胁,后小女代姊出嫁。崔家属以大易小,妄冒为婚。 (2)有
2、妻更娶。即男子犯有重婚罪。《疏议》“有妻更娶”条规定:“诸有妻更娶妻者,徒一年;女家减一等。若欺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离之。”议曰:“有妻更娶,本不成妻。” 〖例证2〗P.3354《唐天宝六载敦煌郡敦煌县龙勒乡都乡里籍》载:程思楚有“妻马”、“妻常”、“妻郑”三妻;程什住有“妻茹”、“妻王”;程仁贞有“妻宋”、“妻安”;程大忠有“妻张”、“妻宋”;程大庆有“妻画”、“妻卑”;程智意有“妻郑”、“妻薛”。白丁樊黑头有两母:母雀永觅,母曹,均应为其父之妻。由上可知,起码在天宝初期,敦煌男子拥有多位妻子的并非孤例。时属安史之乱前的盛唐,敦煌陷蕃前,按理婚姻应依唐律。可能是敦煌地处边疆,
3、战事较多导致男子远少于女子,故而造成特殊的婚姻状况。内地即有多妻现象,亦当属个案。 (3)和娶人妻。即男子娶有夫之妇。《疏议》“和娶人妻”条规定:“诸和娶人妻及嫁之者,各徒二年;妾,减二等。各离之。即夫自嫁者,亦同。仍两离之。”议曰:“各离之”,谓妻妾俱离。“即夫自嫁者亦同”,谓同嫁妻妾之罪。二夫各离,故云“两离之”。 〖例证3〗河南大贾王可久,转货江、湖间。值庞勋乱,尽亡其赀,不得归。妻问于卜者杨乾夫。杨内悦妻色,且利其富。利用占卜诱聘其成亲。后徐州平,可久丐衣食归闾里,往见妻,杨诟逐之。妻诣吏自言,杨厚纳贿,可久反得罪。再诉,复坐诬。河南尹崔碣到任,冤雪,乾夫并前狱史下狱被杀,妻还可
4、久。”[2](卷120,p.4320)上例,唐末商人王可久外出贸易,逾期不归。其妻问于卜者,被其以计骗婚。卜者实犯和娶人妻之罪。崔碣依律杀之,以妻归王。 (4)义绝离之。即夫妻一方犯有“义绝”之罪。《疏议》“义绝离之”条规定:“诸犯义绝者离之,违者徒一年。”议曰:夫妻义合,义绝则离。违而不离,合得一年徒罪。离者既无“各”字,得罪止在一人,皆坐不肯离者;若两不愿离,即以造意为首,随从者为从。 查《疏议》“妻无七出而出之”条:“义绝”,谓“殴妻之祖父母、父母及杀妻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若夫妻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杀,及妻殴詈夫之祖父母、父母,杀伤夫
5、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及与夫之缌麻以上亲若妻母奸及欲害夫者,虽会赦,皆为义绝。” 〖例证4〗令狐楚《为人作奏贬晋阳县主簿姜鉥状》记:臣刘氏堂外甥,左补阙某第三女,是臣亡叔庶子绛州刺史勋外孙。父身早亡,臣妹多病,及臣总戎,来相依止。臣见其长成,须有从归。晋阳县主簿姜鉥,诚非匹敌,误与婚姻。其人如兽之心,同人之面,纵横凶悖,举止颠狂。旬月之间,豪横备极,恶言丑语,所不忍闻。臣以为夫妇之道,无义则离,因遣作书,遂令告绝[3](卷542)。 从姜鉥的举动看,应对妻刘氏有家庭暴力行为,刘氏堂舅以义绝为由,要求离婚。 (5)奴娶良人为妻。《疏议》“奴娶良人为妻”条规定:“诸与奴娶良人女
6、为妻者,徒一年半;女家,减一等。离之。其奴自娶者,亦如之。”议曰:人各有耦,色类须同。良贱既殊,何宜配合?依此,唐时主人为奴或奴自娶良人为妻,依律当离,是唐律对已有等级秩序的维护。 〖例证5〗许敬宗子太子舍人许昂,母裴氏早卒,裴侍婢有姿色,敬宗以为继,假姓虞氏[4](卷9,p.140)。韦庶人乳母王氏,本蛮婢,窦怀贞聘之为妻,封莒国夫人。[4](卷9,p.144-145) 唐代良贱色类有别,禁止不同等级的人为婚,但许、窦以婢为妻,均未受制裁,表明了权贵对法律的践踏。 (6)居父母夫丧嫁娶、夫丧守志而强嫁。《疏议》“居父母夫丧嫁娶”条规定:“诸居父母及夫丧而嫁娶者,徒三年;妾减三等。各离
7、之。知而共为婚姻者,各减五等;不知者,不坐。若居期丧而嫁娶者杖一百,卑幼减二等;妾不坐。”议曰:若居父母及夫之丧,谓在二十七月内,若男身娶妻,而妻女出嫁者,各徒三年。“各离之”,谓服内嫁娶妻妾并离。 又“夫丧守志而强嫁”条:“诸夫丧服除而欲守志,非女之祖父母、父母而强嫁之者徒一年;期亲嫁者减二等。各离之,女追归前家。娶者不坐。”议曰:“非女之祖父母、父母”,谓大功以下,而辄强嫁之者合徒一年。“期亲嫁者”,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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