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及鉴定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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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能力鉴定2006-06-1908:35:22SRC-26  一、内容  1、已参加社会工伤保险的中央、省属、军队驻穗企业职工或与省属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由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未参保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由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2、广东省各统筹地区的劳动能力重新鉴定工作由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其重新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3、应在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办理退休手续而因伤病申请提前退休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由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二、依据 

2、 《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广东省职工外伤、职业中毒医疗终结鉴定标准》、《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及相关法规、文件。  三、条件  1、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医疗终结期满(病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接受劳动能力鉴定。  2、已进行工伤认定,并已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属于工伤。  3、在职工医疗终结期满三十日内提出申请。  4、因伤病申请提前退休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

3、  四、需提交资料  (一)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需提交下列材料:  1、填写《广东省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可在http://www.gd.lss.gov.cn/下载),一式三份;  2、在医疗机构救治期间的诊疗病历复印件,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复印件;  3、相关的检查报告复印件(如X光报告、B超报告、肝功能、肾功能等)、影像检查(X光片、CT、MRI(核磁共振))等;  4、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  5、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印章并核对原件。

4、  (二)提出劳动能力重新鉴定申请,除上述1—5项材料外,尚需提交下列材料:  1、职工所在的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2、职工所在的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结论。  注: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需要验明原件。  (三)因伤病申请提前退休而要求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广东省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一式三份;  2、诊疗病历复印件,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3、相关的检查报告复印件(如肝功能、B超、血像、肾功能等)、影

5、像检查(X光片、CT、MRI(核磁共振))等;  4、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核定的职工连续工龄核定表或养老保险对账单(1998年7月1日前参加工作,1998年7月1日后申请退休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  5、身份证复印件(要求男职工达到50周岁,女职工达到45周岁)。  注: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印章并核对原件。  五、办理程序  (一)提出申请。工伤发生后初次申请鉴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医疗终结期满三十日内提出。申请重新鉴定的,应当

6、在自收到所在参保统筹地区的复查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凭书面材料到我厅当面提出。因伤病要求提前退休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应在达到规定年龄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后再提出(建议在提出申请前带上伤病诊疗资料、身份证、养老保险对账单等,先到我厅相关部门进行初步审核)。  (二)审查受理。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且符合规定要求,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效内的,予以受理。  (三)组织鉴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后,

7、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规定的办法、程序和标准,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四)结论送达。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后,应当及时送达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单位和个人。  六、办理时限  自受理劳动能力鉴定或重新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七、是否收费(收费依据和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不收费(如需要指定医疗机构协助检查、诊断、鉴定等,其所需费用由所指定医院按照国家、省、市医疗价格规定执行)。  八、办事地址及咨询、监督电话  广州市教育路88号,邮政编码:510030  咨询电话:83352256,

8、监督电话:83192865工伤认定申请发布时间:2011-01-19 来源:部门名称工伤和生育保险处事项名称工伤认定申请服务对象职工 用人单位办理依据《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6号);《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省人大第69号公告);《工伤认定办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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