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ID:18852752

大小:50.00 KB

页数:11页

时间:2018-09-25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_第1页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_第2页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_第3页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_第4页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_第5页
资源描述: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发布时间:2012-2-1316:51:00阅读次数:340次作者:我要评论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2004年3月21日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等规定,结合审判实践,提出以下意见:一,关于劳动争议范围的界定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

2、国境内的企业与职工之问的下列劳动争议:(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劳动争议是指《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本单位的职工之间。因履行劳动合同(含事实劳动关系)和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等而发生的争议。前款所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包括在我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和在外国注册的公司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分支

3、机构或办事机构(处)。前款所称的本单位的职工指除国家公务员编制以外的劳动者。二,关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仲裁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之间的关系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法》第79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6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

4、法院起诉。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要前置程序。当事人就劳动争议未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将具有给付内容的劳动争议案件改变案由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三,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管辖的确定问题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解释》第8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用人单位的注册登记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用人单位的分支机构所在地不能认定为用人单位所在地,外国公司驻华办事机构除外。劳动者履行劳动合

5、同义务的地点为劳动合同履行地。四,关于与劳动争议案件有关的某些纠纷的处理李国光副院长于2000年10月28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三是因企业职工下岗引发的劳动争议应否受理。企业职工下岗,整体拖欠职工工资是企业制度改革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中出现的特殊现象,不是履行劳动合同中的问题,由此引发的纠纷,应当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不属于劳动争议。不应以民事案件立案审理。人民法院要多做当事人的教育工作,尽力缓解矛盾。防止把群体性纠纷引向诉讼。对于因职工下岗引发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要依法妥善处理。"对于下列纠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一)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出现的

6、因企业职工下岗,整体拖欠职工工资引发的纠纷:(二)用人单位采取一次性买断方式安置职工引发的纠纷;(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纠纷,但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四)双方当事人均已签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作出的调解一方或双办事后反悔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五,关于与劳动争议案件类似的其他案件的受理问题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解释》第2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一)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二)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

7、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对于下列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一)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与职工(工人除外)之间发生的培训学习合同纠纷或进修学习合同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解释》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立案受理:(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双方的劳动争议达成了明确的赔偿或补偿协议,后因协议的履行发生纠纷,劳动者以债务纠纷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