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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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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管理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工作,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现场评审是通过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或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持证单位(以下简称持证人)生产现场进行生产过程和生产管理的检查、考核,评价申请人(持证人)是否具备生产安全标志管理产品能力、满足安全标志发放条件的活动。第三条现场评审分为申办评审和监督评审。申办评审是对首次申办安全标志的产品及其申请人进行的评审;监督评审是对取得安全标志的产品及其持证人进行的评审。第四条安标国家矿用产品
2、安全标志中心(以下简称安标国家中心)负责组织实施现场评审工作,建立和完善现场评审管理文件,组建和管理现场评审员队伍,编制现场评审规范及准则,制订和管理现场评审计划。第二章 现场评审工作的组织第五条申办评审在产品技术审查完成后实施。安标国家中心制订评审计划,确定评审组成员,向评审组发出现场评审任务书,向申请人发出现场评审通知书。申办评审原则上在产品技术审查完成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实施。申请产品符合免评审条件的,可免于评审。第六条 监督评审在安全标志监督检查或持证人申请变更、延续产品安全标志时实施。监督评审原则上不预先告知。第七条评
3、审组由在安标国家中心注册的评审员组成,特殊情况下可聘请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一般2~3人,实行组长负责制。第八条现场评审实行回避制度。与申请人(持证人)有利益关系的评审员不能作为评审组成员。申请人(持证人)出于维护自身正当权益的需要,可提出评审员回避申请。第九条评审组应按照现场评审计划实施评审工作,申请人(持证人)应予配合。第十条申请人不能按期接受申办评审时,可提交延期申请。延期申请原则上只能提出一次,延期时限不超过90日。由于申请人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现场评审的,终止本次申办。第十一条持证人应按规定接受监督评审。无正当理由
4、拒绝评审的,按不合格处理。第三章 现场评审内容与要求第十二条现场评审基本内容及要求:(一)主体资格,包括注册资金、经营场所、生产规模、技术力量等,应与申办产品所需生产条件相适应。(二)技术文件,包括产品标准、图纸、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细表等,应与安标国家中心审查备案的技术文件一致。(三)生产设备应满足产品生产要求,并具备关键零(元)部件生产能力。(四)检验、计量仪器及设备,应满足产品检验要求。(五)影响产品安全性能的环节,包括重要原材料采购、外购件或外协件的进厂检验、半成品的过程检验、产品总装、成品的出厂检验等,应处于
5、受控管理。(六)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应完整、具有可操作性;质量管理体系,应运行有效。安标国家中心根据产品的类型及特点,编制现场评审准则,细化现场评审内容及具体考核指标和要求。第十三条申办评审依据现场评审规范或准则,对申请人进行全面评审,重点考核申请人的生产能力和产品安全性能保障能力。监督评审依据相关规范或准则,对持证人是否按安全标志审核发放要求组织生产进行评审,重点考核主体资格、技术文件一致性、生产与检验能力等影响产品安全性能的环节,并核实前次评审提出的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第十四条 根据各生产要素对产品安全性能的影响程度,将现场评
6、审规范或准则中的评审项目分为否决项目、考察项目和一般项目。第十五条下列情况属于否决项目不合格,有其中之一的,现场评审为不合格:(一)注册资金未达到规定数额,或生产能力未达到规定规模;(二)关键零(元)部件的生产能力不满足要求,或不具备产品总装条件;(三)专业技术人员不满足规定要求;(四)产品技术文件与安标国家中心审查备案的技术文件不一致,或未按审查备案的技术文件组织生产;(五)生产设备不能满足生产要求,或计量检测仪器及设备不能满足检验要求。第十六条现场评审实行量化评定。在否决项目合格的基础上,现场评审结论按评审情况分为A、B、C
7、、D四级,A级为合格,B、C级为整改后合格,D级为不合格。A级:考察项目中无不合格项;B级:考察项目中不合格项数不超过10%;C级:考察项目中不合格项数不超过20%;D级:考察项目中不合格项数超过20%。第十七条申请人(持证人)在生产场所、技术力量、生产设备、检验设备等方面弄虚作假,或实际情况与其提供的自评估报告存在严重不符的,现场评审按不合格处理。第十八条安标国家中心可对申请人(持证人)影响申办产品重要安全性能的主要零(元)部件的供应商进行延伸评审。申请人(持证人)应为延伸评审创造必要的条件。第四章 现场评审流程与要求第十九条
8、现场评审流程主要包括首次会议、生产现场检查、文件资料审查、检验能力考核、综合评定、末次会议。第二十条首次会议。评审组组长主持召开首次会议,介绍评审组成员,宣布评审工作的依据、内容和要求、日程安排、评审纪律等。第二十一条生产现场检查。评审组按照产品的工艺流程对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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